赵何娟:俞敏洪与董宇辉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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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俞敏洪微博

先声明,我提此问没有任何针对俞敏洪和董宇辉人品和道德的意思,仅从上市公司治理角度看可能存在的交易瑕疵和问题。尤其是对东方甄选这家公众公司来说,上述问题至关重要。

大家对这事讨论很多,但都没有注意到,这其实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高管MBO案。MBO即Managements Buy-Out,管理层收购,说白话就是没有股份的管理层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过程 。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MBO案例并不罕见,美的TCL,新浪等等都曾轰动一时,财经媒体多有报道。区别只是,这次不是直接收购母公司,而是收购作为母公司旗下最核心资产和利润来源之一的全资子公司。且其他MBO都是管理层需要付出极大代价,因不能动用公司资金,必须融资才能获得公司控股股东地位,而董宇辉的MBO不仅无需自己实际付出一分钱,还可从公司分走巨额现金。

那当明白这是一起典型的MBO案例后,我们就会发现,这起颇有俞敏洪个人浪漫主义色彩的交易,存在诸多可能的法律问题,潜在经济纠纷和典型的利益冲突。可能我信息掌握不充分,但从现有已披露信息来看,这个交易存在几个特点:

一,俞敏洪和董宇辉具有亲密的个人关系,曾被评价“亲如父子”。二人也同时都是东方甄选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俞敏洪是董事长、CEO,董宇辉是东方甄选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东方甄选全资子公司与辉同行公司的核心管理人。那么双方已经具备内部人控制可能性的特点,董宇辉的收购交易也已经构成关联交易。

二、俞敏洪在事后评论说,“连收购的资金我都安排好了,将以合作关系方式安排给宇辉”,“与辉同行公司账上未分配净利润1.41亿元也都将全部分给董宇辉”。可见这次收购具有很强的俞敏洪个人意愿色彩,且董宇辉不需要额外筹资来付出收购对价。

三、董宇辉与东方甄选签订100%股权转让,公司估值为7000多万元。与辉同行账上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41亿元,实际都来自东方甄选上市公司。以及,虽然有把利润分配给董宇辉的计划,但尚未完成分配时,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说明股权转让及相关评估定价在前,而利润分配在后。那么7000多万元的公司估值评定,远远低于公司现有现金资产。

四、与辉同行是东方甄选全资子公司,与辉同行公司账上净利润,法律上应并表归属东方甄选未分配净利润,那么所有东方甄选股东对此都有主张的权利,包括中小股民股东。

五、与辉同行被董宇辉收购后,与东方甄选主业属于同业竞争,构成竞争关系和利益冲突。看起来有趣的结果是,东方甄选为了让一个核心人物离职,采用了赠送巨额资金和资产,且零占股,还让其成为自己最大竞争对手的方式。

基于上述五个特点,这起MBO交易,我认为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收购资金来源不合法、定价机制不公平合理,以及存在严重利益冲突等多个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最终可能导向个人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嫌疑,甚至操纵股价嫌疑。具体我再详细阐述一下: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必须全面、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购目的、收购价格、资金来源、后续计划等。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由于这起收购案的两个核心操作人,关系亲密特殊,具备内部控制和内部交易的能力,构成了关联交易,更应该给出详细决策过程,目前看及时性和透明度都是不够的。

《公司法》也有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此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资金来源不独立不合法问题。

在全球MBO管理层收购过往案例中,都有一个监管最关注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必须独立且合法。

资金来源的独立性,要求管理层应确保收购资金独立于上市公司,避免使用上市公司资金进行收购,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要求管理层的收购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如果资金来源是与上市公司不透明的关联交易行为,比如俞敏洪所说“通过公司合作的方式给他”,或者“公司净利润全部分给他”,等都属于上市公司自有资金的行为,那这部分资金交易合法性是存疑的。

三、定价机制不公平合理问题。

7000多万的股权转让价格,远低于公司实际净资产,那这个定价是如何形成的?定价过程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价值、市场情况等因素。定价过程也应公开透明,接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层应披露定价依据和评估方法等信息。

四、利益冲突等相关公司治理结构缺陷。

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里,管理层的独立性和制衡机制尤为重要。独立性指,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避免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同时,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管理层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制衡机制指,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防止管理层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从与辉同行的成立,到剥离的过程,俞敏洪和东方甄选都表现出来一定随意性,而这种随意性本身客观上造成了东方甄选股价的大起大落,说明董宇辉作为核心主播,已经对公司实际资产和业绩构成了极大影响力,可以说属于公司核心竞争力或者核心资产的一部分。

最初与辉同行子公司成立,俞敏洪把公司这一核心业绩和核心资产装进与辉同行,因和东方甄选构成并表利益一致关系,无可厚非,但突然要拆分,并且把本应归属东方甄选上市公司利润的与辉同行公司利润全部转移,就让人不得不怀疑,最初成立与辉同行公司就是为了今天的分拆,即转移公司核心资产和核心利润的行为。加上分拆之后的同业竞争行为,这更是对上市公司构成了实质性伤害。

说严重点,市场上曾有的掏空上市公司资产转移利润的行为都有类似操作。

目前看,这起MBO存在典型的利益冲突,极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且未来因存在直接竞争,而可能长期伤害上市公司利益。那么是否对上市公司损失存在补偿机制,目前也没有看到。

故,如果东方甄选不能在以上问题给出完整解释和说明,东方甄选中小股民有权提起集体诉讼,并请港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关注。

(本文首发于钛媒体APP,作者|赵何娟 钛媒体创始人&CEO

精彩讨论

丹书铁券07-28 10:19

东方甄选是一家公众公司,不是私人财产....

张小丰07-28 09:07

俞可能认为公司就全是他的,想给人就给人。没有股权概念。

密西西笔盒07-28 09:46

不错,就应该有人特别是利益受损者去较真,维护自己的利益,疑点不少,小股东应该发起集体诉讼,假如法院审理后,发现他们确实违法,那就把俞敏洪和董宇辉绳之以法,如果确实没有,那也刚好还他们一个清清白白 $东方甄选(01797)$
这种事情,中国人,中国国民,中国股民,再也不能不了了之,而是应该坚决走法律程序。假如这次俞敏洪和董宇辉确实违法了并被重判。这样有影响的案例必将严厉威慑其他试图侵吞小股东利益甚至国有资产的人!

allSBnow07-28 12:44

性情之交,【董】掏【心】示【懂】;
公众之财,【俞】送【人】曰【偷】。
【公私不分】

别关注07-28 09:11

这件事本身是有很大问题的,合情不合理,在国外要被股民告到破产。

全部讨论

东方甄选是一家公众公司,不是私人财产....

性情之交,【董】掏【心】示【懂】;
公众之财,【俞】送【人】曰【偷】。
【公私不分】

不错,就应该有人特别是利益受损者去较真,维护自己的利益,疑点不少,小股东应该发起集体诉讼,假如法院审理后,发现他们确实违法,那就把俞敏洪和董宇辉绳之以法,如果确实没有,那也刚好还他们一个清清白白 $东方甄选(01797)$
这种事情,中国人,中国国民,中国股民,再也不能不了了之,而是应该坚决走法律程序。假如这次俞敏洪和董宇辉确实违法了并被重判。这样有影响的案例必将严厉威慑其他试图侵吞小股东利益甚至国有资产的人!

关于这件事我最好奇的一点,俞老师混迹商界多年,手下两家上市公司,也算个不小的人物。这事却办的这么业余随性,就没个法务的同事或者朋友提醒他一下法律风险吗?我们这些基金经理连社交媒体上聊个天也有法务来提醒…

是这个道理,新国九条第一年,这个案例是否合规,应该做个标杆,让大家借鉴。

东方甄选,文化人的偷 能叫偷吗,那叫厚道 体面分手;就像小米汽车一样,文化人的抄 能叫抄吗,那叫致敬经典

07-28 09:11

这件事本身是有很大问题的,合情不合理,在国外要被股民告到破产。

1.你所说的俞和董关系好就是扯淡,董在东方转型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这叫关系好?董后来直接逼宫要待遇,这能关系好?所谓关系好不过是表演下给外人看罢了。
2.你后面的2345条的核心就一个1.41亿该不该给董。该给,那就是这1.41亿就该是董的,就别再算在与辉同行的资产里,不该给,东方甄选把钱拿走,与辉同行同样没有这1.41亿。不能觉得白送1.41吃一次亏,再贱卖1.41再吃一次亏。至于与辉同行的估价,这个不好说,但是没了董之后与辉同行赚不了大钱了,这点应该是共识吧,那么你觉得该给这个公司多少市盈率、市净率合适呢?

$东方甄选(01797)$ 我觉得俞总伤害了整个中国的股市环境和股东文化,拿公众公司的资产当私产随便送人,主动用上市公司资源培养起一个竞争对手,所作所为已经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这是和所有中小投资者为敌,践踏挑战的是整个法律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