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搞竞业协议啊,是自己舍不得掏竞业补偿金吧。
离职员工是否赔偿企业培训费这种事,由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私约)约定即可,上升至法律公约层面显然不利于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提这种议案只能暴露议政代表缺乏基本的文明和法律素养……
最后,毋庸讳言,那么多董粉看不出董姐言行有啥不妥,只能说他们自身素质同样令人堪忧……社会因为你们而落后……
转…转会费?
就想知道,从陕煤来格力的邓董秘,格力给陕煤培训费了吗?
符合劳动法
要素的组织,凡破坏市场规则的,都不是好事。应该双向自由,有条件的应当双方事先约定。
这就是对市场和法制无知的表现,关起门来你在家称王称霸,一旦出去走几步,你的英明睿智、雷厉风行等,毫无作用。
有事没事,多出去走两步,还是有好处的。
这是很好的建议;正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