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勉的投资小云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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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全部讨论

案例研判|最高院:收购有权利瑕疵的股权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前言:
受让股权时未尽到最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审查目标公司工商档案中股权是否存在查封、冻结、质押等权利负担),不适用善意取得。
一旦法院对股权作出的查封、冻结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被工商局接收,即具有了对外公示效力,股东也就无...

案例研习|债券虚假陈述之中介机构成为投资者首选承担赔偿责任的目标主体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前言
在《债券座谈会纪要》以及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发布后,我们接触的不少债券虚假陈述案件。债券虚假陈述与证券虚假陈述有明显不同:1、债券的特征在于还本付息,当发行主体难以偿付债券情况下, 投资者往往会将中级机构列为被告已“兜底...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整理
前言:
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对股东的债务承担...

股权律师:股东身份之争——隐名投资的实际出资人显名之“默示同意规则”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整理
前言:
实际出资人的“现身”机制:遵循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实行股权外部转让的“过半数同意规则”。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事实贯穿于公司酝酿、筹备、设立、经营乃至解散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并可能以各种不同的...

基金律师:私募资管业务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认定——招商银行与光大资本其他合同纠纷案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整理
本案为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之一。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光大资本公司支付招商银行31亿余元及相应利息。光大资本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出具《差额补足函》的目...

金融律师:股东身份之争——股权代持与民间借贷的区分与处理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前言
在不存在书面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虽然有资金注入公司,但涉及到如何认定投资的性质问题,最高院对此也有不一致的判决。在案例一中,最高院认可非书面协议的效力。而在案例二中,最高院则对家庭会议中口头约定不予认可。
相关法规:<...

联储证券踩雷东方金钰引投资者巨亏后,被判承担30%-50%赔偿责任【附金融法院判决书】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资管业务高速扩张,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储证券”)一年“踩雷”8家上市公司。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公示了一份判决文书,涉案资管计划踩雷“东方金钰”。投资者起诉要求其赔付全部损失,最终金融法院判决联储证券对投资人损失的30%承担赔偿责...

金融律师|股东身份确认纠纷的一般裁判思路及证据准备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确认的定义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股权确认纠纷就是指第三方与公司或者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认缴出资的意思表示,就是股东。<...

2022年上市公司诉讼进展公告有关股民索赔诉讼信息汇总

梳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团队
2022年已过大半,上市公司在日常公告中披露了其诉讼进展,其中包含了部分虚假陈述索赔诉讼信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团队对部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信息、结合办案经验作出梳理,小程序 俞强律师 参与征集,供投资者参考。
一、$索菱股份(SZ00276...

最高院观点:抽逃出资行为无效,且抽逃出资的,不能否定股东资格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整理
最高院裁判观点: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原则,我国《公司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转变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其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而构成公司法人格的物质基础。股东从公司抽回出资,则会减...

基金律师:卖方机构能否以无推荐行为为抗辩,主张豁免投资损失的赔偿责任?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适当性义务下,卖方机构能否以其不存在推荐行为,对投资者交易意愿没有影响,进而主张豁免责任?金融产品与普通商品不同,其中蕴含着高度集中且复杂的专业性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情况,普通投资者往往以来卖方机构的推荐【案例一、二】,但是这也...

金融律师:对于高净值客户,卖方机构能否豁免适当性义务?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

适当性义务是否等同于告知说明义务,违反任一义务可主张索赔?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适当性义务”是指两个概念的并称,即投资者适当性和告知说明义务,告知说明义务是程序性的,适当性义务是实体性的。实践中,根据一般金融机构的推介过程,金融机构往往先进行适当性测试与匹配,下一步才是说明告知义务。
适当性义务是针对金融...

适当性义务下,银行向老年人客户销售推介产品时应尽到何种标准呢?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随着社会老龄化日益加剧,很多退休老人拿出自己积蓄购买金融产品,不少机构和销售人员也特别热衷于向老年人推介产品。那么,按照适当性义务的要求,向老年人推介金融产品时应尽到何种标准呢?
银监会于2012年颁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

适当性义务制度下,卖方机构如何以未影响投资者自主决定进行抗辩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前言:
依据《九民纪要》,卖方机构对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来说,“卖者尽责”将不仅仅是流于形式的风险告知书,金融消费者自主决策权利是否受到影响,可能会成为裁判销售机构责任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其举证证明的对象通常...

交易所是否要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对投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前言:
因交易所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而限制当事人入场交易资质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特殊情况下非法提供证券期货交易平台服务的交易所可能因未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而承担责任。
案件:北京友谊万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期...

基金律师: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可否适用于信贷产品销售中?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前言:
《九民纪要》第72条表示:“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

基金律师:金融产品“高风险等级”如何界定?能否引入鉴定机构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九民纪要》第72条表示:“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