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灿 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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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这样的要求当然可以,但是如果没有依据的话很可能没有人去理会这样的要求。《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的是披露信息,未发现有要求追加担保的规定。该办法还规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如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我没有在维尔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有可提供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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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看了你提的相关依据,感觉是有点关联但又不是很明确,所以我仍然不确定要求增加担保是否能得到支持。我直观的感觉是,得不到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一是因为如果很容易就得到支持,那么有担保债券和普通的债券就没什么区别了;二是还没看到成功的例子(这一点有可能是样本还不够多)。即便是能得到支持,还有个实际执行的问题,用什么做担保?谁来担保?其他的债务会不会有同样的要求?我估计最终的结果要不是难以执行,要么效果很差等同于没有。我持有维尔转债时间不长,对大股东过去的作为不太清楚,今天查了一下他们有些作为肯定有问题,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你对公司或者大股东有意见是可以理解的,我认为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关联交易谋利等确实应该受到严惩,但是我国目前对此的法律过于宽松。要求大股东增加担保、要求下修甚至包括投诉都可以作为对抗公司恶意行为的一种手段,但就其可行性而言,我不看好提供担保。相对而言更改下修不低于净资产这一条可行性更大一点,因为这可能对股东和债券持有人都有利,更容易达成一致。

我没去考证你说的是否正确,但即便你说的正确,我也不支持这样去做。如果企业的债权人都这么操作的话,企业只有一条:破产。因为这会引起极大的恐慌,使一家正常的企业限于困境(类似于银行的挤兑)。维尔有一点利用规则,但现在看只有一般般恶意,如果我们报以更大的恶意的话,最后只会是两败俱伤:公司死给你看。

如果要求追加个担保就是恶意追加担保的话,那么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对外担保、占用资金的做法,岂不是得坐牢了,就连掏空上市公司资产都不会判刑坐牢,怎么维护一下债权人的权益,就成了恶意对抗了?债权人是砧板上鱼肉,只能任人宰割了,拿块铁板挡一下菜刀,还得怕别人”辞职不干了”。维尔利大股东自己高价卖完维尔转债,就不管其他债权人的死活,前面四年内从不下修转股价,明摆着就是不想通过强赎实现债转股,大股东想的是如果下修转股价了,我的持股比例就会被大大地稀释,以后还能不能在公司当董事长、总经理领取高薪,就不一定了,所以一定不能下修转股价,这就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表现,只顾自己不顾他人,如果维尔转债债权人不要求下修是小小的恶意,那么大股东恶意不下修只会带来一石三鸟的结果,既坑广大的中小股东、又坑供应商和贷款的银行、还坑广大的维尔转债债权人。不管是恶意还是善意追加担保,如果追加个担保就两败俱伤破产的话,正好反过来证明了追加担保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连汤都没得喝,只能喝西北风

岭南股份董事会也主动为维尔转债提供担保了。修改下修条款这一项需要由董事会提议,再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没有债券持有人主动提出要求修改下修条款的先例,即便有先例,下修条款也修改了,但是如果后面董事会不提议下修转股价或者提议下修转股价了,仍旧下修不到底,那么意味着债券持有人之前所有的努力全白费了。别忘了,下修转股价还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2/3表决权投票同意才能下修转股价。

2015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45条、第50条、55条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作为债券持有人不仅可以要求追加担保,如果公司不同意提供担保,我们还可以像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公司的资产。关键在于债券人要团结一心,要做有尊严敢维权的债权人,而不是做一个整天求着上市公司把转股价下修到底、修改下修条款的低到尘埃里的悲催债权人,别忘了,不是你欠公司钱,而是公司欠你的钱,为什么要去低三下四地求上市公司下修到底、修改下修条款呢?一些债券持有人的哀求,只会被上市公司无视,上市公司就是不下修到底、不修改下修条款,一个小小的债券持有人能翻得了天吗?既然翻不了天,上市公司为什么要下修到底、修改下修条款,不能够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的诉求上市公司只会给你打太极忽悠你,只有共同努力筹集10%债权比例,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要求公司为维尔转债追加担保,债券持有人才有了发言权,上市公司才会重视债券持有人的诉求,如果还是不重视,我们债券持有人可以冻结它的资产

维尔利没有和保荐券商中信证券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没有受托人,首先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需要选出一个债券受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债券受托协议,受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看投票结果。受托人确定后,到银行开立质押担保银行账户,要求维尔利将4亿元货币资金转入质押担保银行账户作为维尔转债的担保,此外,维尔利还有十几亿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担保,考虑到应收账款有可能出现收不回来的情况,只选择对地方政府、城投、央企应收账款质押,这玩意谁也不知道应收账款能不能收不回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应大于5.17亿元,总共拿出9.17亿元的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做质押担保。不要担心没人愿意做受托人,没人去推动质押担保这件事,受托人会有相应的受托报酬,把这个受托费用分摊到每张债券上,每张债券支出的费用也就0.1元,9170000张*0.1元/张=91.7万元的受托费用
9170000*0.1=917000

写错了,应该是岭南股份为岭南转债提供担保,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你去网上搜一下公司债券违约和追加担保的案例,中国有几十起这种案例,公司债券和可转债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一个是专业投资者,债券人比较集中,一个是散户投资者,债券人分散,所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权益才比较困难

我这点钱我还
怕啊!谁怕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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