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修改罪名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前”改变罪名行为“在中国还是比较常见的,真正很严格依法执行法律在中国仍比较理想化。
(2)汪炜华现被逮捕羁押,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5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
根据我们辩护词所言,汪炜华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应予无罪释放。即使不能以”无罪释放“,依据当前法律,汪炜华也不符合逮捕条件,不应被逮捕羁...
(1)对于修改罪名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前”改变罪名行为“在中国还是比较常见的,真正很严格依法执行法律在中国仍比较理想化。
(2)汪炜华现被逮捕羁押,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5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
您好,当前还未到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判决书
您好,本案为刑事案件
您好,对于本案是否会进入法院阶段,要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结果而定。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公安机关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下可经申请延长。
另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如下规定:
(1)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谢谢
(1)天地侠影汪炜华被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罪名由先前的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变更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若检察院提起公诉,很可能是损害商业信誉罪。
法律依据为: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
汪炜华涉嫌编造与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犯罪案的律师意见书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犯罪嫌疑人汪炜华亲属的委托,指派严义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为汪炜华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汪炜华,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现根据了解的情况,依法出具以下律师意见,供贵局参考。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12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中银绒业骗局》、《中银绒业靓丽的净利指标背后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内销客户隐匿裙带关系高增长画皮》和《皮包公司炮制外销骗局》等文章,其他媒体也同时进行了大量的转载,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银绒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