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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边抄边懂: 你们总说法理,那我在这个贴开头就说了呀,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如果对管理层和董事会处理这事情有意见,那就开个股东大会,拿股权说话。
大股东既然有控股权,而与辉同行只是东方甄选的子公司,这事算不上是和大股东的直接关联交易,那么股东大会通过一下就合法合规了嘛,真正的股东从公司利益出发也别给外人当枪使了,不是股东的,在那起哄架秧子也没用。。。
[围观]查看图片//@边抄边懂:回复@夏虫不可语冰-:运营资本肯定是走东方甄选的,股权穿透也是东方甄选100%控股,不然法理上是说不过去的。其实单独成立与辉同行就是为了真实的体现董老师的市场价值,然后与辉同行半年净利润1.4亿,这好像还是扣除董老师的薪酬后,由此可知之前董老师的薪酬是有多被低估。可惜低估是低估,法理是法理,董老师以前是东方甄选的员工,公司已经为他提供了薪酬跟股权激励,即使这薪酬跟股权激励非常不合理,但这1.4亿净利润理论上还是属于东方甄选股东的。所以不管老俞用哪种名义,都是事实上侵占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如果是有协议,那就更糟糕了,这么高额的离职补偿,肯定需要提前公告的,所以俞老师情理不亏,但是法理肯定会被追着锤。而董老师纯粹的无妄之灾,本身有些文人情怀,在商业谈判中扭扭捏捏,结果利益上受损了,中小股东还不买单,现在更是闹的满城风雨,一地狼藉。[捂脸]
引用:
2024-07-27 10:50
图源:俞敏洪微博
先声明,我提此问没有任何针对俞敏洪和董宇辉人品和道德的意思,仅从上市公司治理角度看可能存在的交易瑕疵和问题。尤其是对东方甄选这家公众公司来说,上述问题至关重要。
大家对这事讨论很多,但都没有注意到,这其实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高管MBO案。MBO即Managements 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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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查了一下,与辉同行应该是新东方的全资子公司,而不是上市公司东方甄选的全资子公司,不知道对不对?
一、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最初是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东旭。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是东方甄选的全资子公司。东方甄选(东方甄选控股有限公司,前称新东方在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为01797.HK。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新东方集团旗下的一家公司,专业从事网络教育,是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但并非东方甄选的全资子公司。

二、

07-28 23:52

所以老俞现在就被追着锤了啊,这种大事你不召开股东大会,就这样轻率的把1.4亿给出去了,那中小股东怀疑你进行利益输送很正常,你的情怀让中小股东买单,人家肯定不愿意。而且就算控股股东也不能随意的把公司资产送人啊,你多少得有个名义,这样直白的送1.4个亿肯定是违法违规的,那怕你搞个商标授权都行,总得有个名义吧,獐子岛都得让扇贝跑一次,老俞就这样直白的说送跟补偿,我就好奇他这该怎么在财务报表上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