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观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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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住房结构性矛盾、促进共同富裕

一、事件: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二、机构的点评:

2.1、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旨在缓解不同群体在住房实际拥有量及住房客观需要量上的结构性矛盾,重点是那些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的经济较发达地区城市。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目的是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并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积累经验。当前,我国确实存在着不同群体在住房实际拥有量及住房客观需要量上的结构性矛盾,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结构性矛盾。

2.2、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对于稳房价有些作用,对于拓财源作用有限。房价主要还是受信贷、人口、住房供应量的影响,房地产改革试点对于稳房价有些作用、但不应有过高期待。考虑现有的土地出让金规模、以及需要缴纳房地产税的实际影响人群规模,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对于拓展地方财源作用有限。

2.3、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城市土地是国有的,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这是我们的根本制度优势之一。研究分析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需要十分注意这个制度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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