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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成集团(01225)$ 

致隆成集团(01225) 董事会成员及股东的公开信

隆成集团董事会成员、股东们:

隆成集团自决定出售原本核心业务后,相信各位董事会成员及股东们都希望公司可以迈向更美好的将来,而我们作为股东的也支持公司一切合理的决定去管理公司及发展新业务。诚如公司最新的业绩报告所述:

"鉴于董事拥有扎实的金融知识及背景以及本公司的充裕现金水平,董事认为本公司目前适宜採取积极行动产生即时之收入,并将本公司之业务组合扩展至其他业务范畴,包括贸易、放贷业务以及其他金融及物业投资。&# 34;

我们看到这句,还为公司委任了一些有才华、有能力的董事而感到高兴,也为公司拥有充裕的现金去开展新业务而感到雀跃,但公司昨天公佈的一宗交易(网页链接) ,就令我为公司管理层的不智而感到愤怒!

公司要收购物业去开展新业务是无可厚非,也是合理的做法,但公司在坐拥接近8亿元淨现金的情况下,为何收购物业要以发行新股支付?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发行新股作价低至每股0.5元,比较目前公司每股资产淨值约0.832元大幅折让40%!如果按照通告所述的方式去支付收购物业的作价,则公司每股资产淨值将由约0.832元摊薄至0.803元,对公司的股东极之不利,究竟公司的董事们是基于什麽因素作出此等不利公司、股东的决定?

或者让我们看看这些所谓“有札实金融知识”的董事们其学历与背景:

麦光耀先生,39 岁,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取得金融专业的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并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于二零零零年九月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以来,彼一直为美国执业会计师;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以来,彼一直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成员。目前麦先生为康宏理财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已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执行董事、骏科网络讯息有限公司(Computech Holdings Limited,其股份已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执行董事及国锐地产有限公司(前称建懋国际有限公司,其股份已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琛凯先生,37岁,自二零零五年三月起加入本集团,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前原先为本集团的集团副总经理,于委任后仍会继续担任该职位。彼负责本集团的管理及中国市场业发展。黄先生于罗彻斯特理工学院取得商管学士学位,及于美国大学取得商管硕士学位。

黎健聪先生,44 岁,于稳健投资,特别是在中国及台湾的物业投资、社会服务及技术领域上,已有超过20 年的经验。黎先生于澳洲科廷理工大学取得市场及管理学士学位。黎先生的工作始于中国银行集团证券有限公司的场内交易员,并于一九九四年至二零零二年期间分别为力宝证券控股有限公司、德累斯顿银行及嘉信理财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出任交易员,及于二零零三年至二零零六年期间在软库金汇亚洲証券有限公司出任交易及锁售交易部门主管。彼亦于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三年期间分别于星展唯高达証券香港有限公司、建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农银证券有限公司及京华山一国际有限公司工作。而于二零一三年九月至二零一四年八月期间,彼于基金公司专注于投资组合管理及风险管理的工作。另外,黎先生于証券咨询、企业融资、企业管理及基金管理的范畴上亦有丰富经验。

陈世峰先生,47 岁,现为台湾华联亚洲创业投资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之创办人及董事长。陈先生拥有丰富银行、金融及会计工作经验,并曾在多间跨国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担任行政职位。陈先生获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颁发会计学士学位,以及获美国伊利诺大学颁发会计硕士及财务管理硕士学位。陈先生曾于台湾、上海及香港多间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行政职位。彼亦曾于台湾证券暨期货发展基金会及台北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系担任讲师。

请问上述的董事们,你们都具备大学金融、财务相关的学历,相信也熟识"企业融资&# 34; (Corporate Finance),并且有丰富的营商经验,请问一间公司在拥有充裕资金、而且股价比资产淨值有大折让的情况下,仍以大折让配发新股作为收购物业的作价,是否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是否符合股东最佳利益? 还是你们在作出这决定的时候,并不是以公司、以股东的利益为依归? 请抚心自问。

我们在此提出请求,希望董事会成员基于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取消以发行新股作为收购物业的代价,改以公司的现金储备支付有关款项,这才是最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如果我们的诉求不获允许的话,我们将根据本公司章程第58条规定,收集10%股东的支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表决对董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投票;此外,我们不排除向监管机构作出申诉,要求监管机构介入、调查,还小股东一个公道。本公司章程第58条规定如下:

"58. 董事会可于其认为合适时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而于递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于本公司缴足股本(赋有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权)十分之一之股东有权于任何时候透过向本公司董事会或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之任何事项;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兩(2)个月内举行。倘于递呈后二十一(21)日内,董事会未有召开该大会,则提出要求之人士可自行根据公司法第74(3)条之条文召开大会。&# 34;

各位董事们可能觉得小股东只是一盘散沙,乌合之众,难有作为,也不需理会我们的想法与感受。事实可能与你们所想像的一样,但我们可以肯定地告诉各位董事们,我们不会放弃任何丝毫的机会去争取小股东的权益,那怕成功的机会微乎其微。

小股东们,如果你们不想自己的利益被剥削、被摊薄的话,我恳求各方的小股东们,包括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团结起来,争取我们应有的权益,不要再任人鱼肉。

此致

隆成集团董事会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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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媒体朋友看到这封信的话,也恳请仗义相助,帮我们将讯息传递出去,帮助小股东们发声争取应有的权益,感激不尽!

全部讨论

2015-04-02 14:59

学习

2015-04-02 14:55

管理层最好控制的资源越多越好,,至于是不是服务上市公司,天知道。以脚投票是下策,最好中小股东联合起来,用累计投票,推荐独立董事。先从这些小事开始做起。

2015-04-02 14:12

DW會如何回應呢?他佔股權達到9%之多。

2015-04-02 09:37

帮转!顶你!支持维权!

2015-04-02 09:25

我刚赞助了这篇帖子 10 雪球币,也推荐给你。

2015-04-02 09:13

投资港股的要小心,港股老千股众多,香港的投资人可不像内地的那么好糊弄。

2015-04-02 09:08

别和玩财计的大股东玩,惹不起也陪(赔)不起,港股1块钱以下港股都要小心

2015-04-02 08:53

哎,引入人渣当董事的目的就是为了坑股东。过去几个月,老千迹象逐渐明朗的情况下,每次逢高跑都是对的。事情还真是向最差的方向发展了。

2015-04-02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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