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组时,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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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三年,各行各业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都生存艰难。而最近一年多,很多中大型民营房地产企业也都陷入破产的危机。那么,企业破产以后,购房人、有抵押的债权人、首封的债权人、小额债权人、供应商、无抵押的普通债权人、可转债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母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他们之间如何分配企业的财产呢?

1. 首封债权人的优先处置与优先受偿权

所谓首次查封,是指第一个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与之对应的概念是轮候查封,是指第二个及之后渐次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首封债权人的优先权利主要有两个:一是对资产的优先处置权,二是对资产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处置权,举例来说就是谁牵头拍卖房子;优先受偿权是指拍卖后所得款项的优先分配。下图是普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分配时,优先受偿权的分配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首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有抵押债权人之后,在其它普通债权人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1993年)中明确规定,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所以,破产企业的首封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针对自然人和未破产企业,首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一直不甚明了。实务操作中,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亦不完全统一。

尽管《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已明确规定“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但不少地区在实践中仍采用给予首封债权人一定程度的优先受偿权益做法。赋予首次查封人优先处置和受偿权对鼓励各债权人积极发现财产线索并控制财产起到了重要作用。法院奖励性地给予首封债权人一定比例的优先受偿权,具有一定合理性。

2. 地产项目子公司

房地产企业按行业惯例,都是每一个房地产项目单独成立一个项目子公司。在项目公司层面,债权的优先级如下:

*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第16号)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其次,上述批复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最后,有抵押的债权优先于无抵押的债权,这是一条通用的规则。

所以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债务优先级是购房款、工程款优先于有抵押债权和普通债权。此外,项目公司的员工薪酬与拖欠的税款也优先于抵押权清偿。

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只有在其债务全部清偿后,母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才能分配其剩余财产。所以,对于香港上市的内地房地产企业,其海外美元债债权优先级低于国内人民币债券,而人民币债券的优先级低于信托贷款。这是因为信托贷款是项目子公司层面的并且都有抵押,所以理论上会优先偿付。而海外美元债一般是香港控股母公司的无抵押信用贷款,优先级最低。

而如果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了担保(这是房地产融资时的标准操作),那么子公司资不抵债时,母公司要为子公司偿债。

3. 债务重组

针对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如果破产清算,股东将血本无归,而普通债权人也损失惨重。所以,实际情况下,大部分都是对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主要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本金、减少利息等,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根据这一定义,按照处于法律程序的不同阶段,债务重组可以分为进入破产程序前的重组和进入破产程序后的重整。

破产之前的,属于债务重组;而破产后的,属于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只需要三分之二债权人同意即可,而如果想让债务重组协议达成,必须所有参与的债权人同意。香港地区的规则是超过75%的债权人同意就能重组,未区分是否宣告破产。

债务重组的参与方包括债权银行、债券持有人和财务债权人等。更高等级的债权不参加重组,例如个人购房款、工程款、公司雇员的工资和福利金、应付税款、特定的贸易债权人的债权等等。对于有抵押的债权,如果抵押物被出售且不能够偿付债务的,不足的部分参与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要通过谈判达成妥协,一般是通过“本金减少+部分还债+留债展期+利率优惠+转股选择权”达成一揽子债务重组方案。

为了减少谈判的阻力,对数量众多的小金额债权人,往往采用全额赔付的方案。小额债权人的标准应项目而异,有的案例是20万以下,有的是50万以下,也有100万以下的。

可转债由于转股价格不同则价值不同,需要单独谈判来达成债务重组。一般的条件是延长到期日和调低转股价。

企业债务重组时,原股东一般不会净身出户,比如股权10股折1股,或者20股折1股,从而获得5%到10%左右的补偿。

可转换优先股属于股本,不属于债务,所以处理方式参考股本的处理。

4. 破产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4)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5. 最后

以上是法律上规定的债务优先级,实际处理时,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比如实际控制人可能抽逃资金,民间借贷者可能通过人身威胁私下收回资金,法院也可能判错或者执行标准不一等。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都有业务和子公司,那么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参考书籍

《粤海重组实录》

《中国房地产基金操作指南.融资篇》

《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

@不明真相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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