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实控人非国企公司的独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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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定义

公司实控人,全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指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法律依据

在国内法律上,实际控制人的第一次界定是在《公司法》。此后,《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一定的行为约束。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简称央行235号文)还新增了最终受益人的概念,以防公司的真实际控制人利用现有法律漏洞,通过协议安排,使自己不满足法律定义上的实际控制人,从而达到规避风险(责任)的目的。

具体法律条款,感兴趣的球友可以自行搜索,此处不再列出,以免乏味。

上市公司控制权

实际控制人不一定是公司最大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判定标准为: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前三条标准是定量指标。最后一条标准是定性指标,算是补上前三条的漏洞,但更多的是震慑为主,保留事后追责的权力,对事前防范没有任何作用。

实控人分类

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么是国有机关或单位,如中央国资委、财政部、中科院等,地方国资办、财政局、某事业单位等,还可能是境外的国有机关或单位,如挪威主权基金、阿布扎比金融局等;要么是个人,如境内的民族资本家、境外的资本家等。前一类可以统称为国有企业,后一类可以统称为非国有企业。

简单来讲,国有企业有主管机关或单位对其行为进行约束或负责,非国有企业主要是实际控制人个人对公司行为进行约束或负责。

无实控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实控人的判定,如果一家公司:

1)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低于30%

2)半数以上的董事不是由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选举出来。

那这家公司便出现了法律上的无实控人情况。也就意味着不用受到对实控人的约束。

利益不一致引发代理人风险

公司股东追求的是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因此带来公司股权的增值;而公司董监高这类职业经理人,虽然也持有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但更多的是追求短期的薪酬激励。由于董事会上头没有“话事人”,使得公司董监高的短期利益和公司股东南的长期利益缺乏协调人。因为比起董监高,实控人的利益还是和股东的利益更接近。

对于国有企业,虽然在董事会上头没有一个“话事人”,但公司有D组织,国有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听从D的领导,这种制度安排使得股东和董监高的利益冲突得到缓和。组织部、监察部、纪检委等组织是悬在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再配合针对GWY和国企员工出台的一些列的法律法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国企董监高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做出有悖于公司股东的行为。

而非国有企业就不同了,董事会成员都是由分散的股东选举出来,那董事们就可以利用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反复跳横,维持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部分大股东为了谋求在董事会的话语权,也会出现与特定董事沆瀣一气的情况。加上企业行为属于私法行为,公法对企业人员的行为没有较多的约束,更使得在此种情况下董监高更容易做出满足自己短期利益的行为。董监高可以做出一些决定,这样造成了亏损,是全体股东来承担;而获得的收益,却大部分进了自己的腰包。

举俩具体点的例子:

既然是投资行为,那就有亏损的可能,只要流程合规,董监高无需对投资失败负任何责任。但很可能融资方表示感恩的“礼金”就流入了董监高自己的口袋。而需要支付“礼金”的企业,其资质真的那么好么?

虽然公司章程规定超过净资产30%的年度单一投资行为,超过净资产50%的年度累计投资行为要报股东会审议。那高管们可以在本年末下年初分别做两笔针对同个项目的投资,每笔只占净资产的28%,那不就可以绕过股东会了么?[笑]

总结

无实控人非国企公司的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由于缺乏协调机制,管理层的权力被放大。加上法律约束、取证手段的欠缺,管理层优先满足自身短期利益的动机也显著得到放大。

可以将企业成分、有无实控人、董事会结构等作为考察企业的先决条件并动态的观察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

企业是人的一种组织形式,人的动机变了,业务也会随之变化。财务指标往往是这类变化的滞后体现,等体现出来了,股价早已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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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15:05

一致行动人指指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人。常见的一致行动人比如家族成员(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家族成员往往不需要协议安排;比如核心创始人员,核心创始人袁往往需要协议安排。$温氏股份(SZ300498)$ $新希望(SZ000876)$ $牧原股份(SZ002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