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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股份(SH603613)$ 今天再次研读了中泰化学的监管措施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监管措施决定书上认定的是中泰化学20.21.22三年存在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虚增收入和成本;在处罚决定书上最后认定的是只有22年确实存在乱用总额法导致虚增收入,从而认定22年为虚假记载,对于20.21年的根本就没有认定为违法!
那么据此推断,国联也就是大概率被定性为没有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至于处罚,也许就是警告加罚款;或者根本就不会处罚,直接定性结案!!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提出不同观点,大家探讨!!!

精彩讨论

源凯恩斯05-23 21:32

厉害我看了这么久中泰,没看到这个点。20-22三年差错,但是只有22年被认定虚假记载

公允的增长小乌龟05-23 23:13

我买入持有,主要判断管理层动机不足,民营企业造假无非2大类套现,保壳。高层减持了吗?那他图个啥?作案动机不足。
其次互联网平台企业确实存在全额法和净额法两种记账方法。例如国联已付合同定金(全款),商品没有入库,客户直接从上游厂家自提,这在对公往来是普遍的。按我的认知,国联订的货,货自然属于国联的,入不入仓库都是国联的货。全额法营收高毛利低,净额法营收低毛利高,但并不影响利润。事实上财报调整后利润并没有变更。(货物入库1次就会多产生一次运输费用,叉车费,仓储费等。)

王之归来05-23 21:33

你分析得很有道理,虚假记载考虑的是主观和故意,2022年很明显为了完成控股股东中泰集团的营业额,而去故意错用总额法,显然是主观性很强的违法行为

过江一苇05-23 22:15

这个角度是有道理的,但凡涉及真假的用词,无主观故意难有说服力。监管的意图在中泰案中的确很明显。
ST的性质是风险警示,即便之前有差错,但非出于故意且在改正了的情况下,对于后续年度提示风险,毫无意义。
只有在有主观恶意有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改正后仍不能排除不再犯,方有风险提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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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22:15

这个角度是有道理的,但凡涉及真假的用词,无主观故意难有说服力。监管的意图在中泰案中的确很明显。
ST的性质是风险警示,即便之前有差错,但非出于故意且在改正了的情况下,对于后续年度提示风险,毫无意义。
只有在有主观恶意有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改正后仍不能排除不再犯,方有风险提示的必要。

05-23 21:33

你分析得很有道理,虚假记载考虑的是主观和故意,2022年很明显为了完成控股股东中泰集团的营业额,而去故意错用总额法,显然是主观性很强的违法行为

05-23 22:00

国联收入看,100%虚增。平台交易,有时候把客户间的直接收入也计入上市公司收入。

05-23 21:32

厉害我看了这么久中泰,没看到这个点。20-22三年差错,但是只有22年被认定虚假记载

兄弟,给不给ST咬文嚼字没意义,还是看ZJH怎么给,做好心理准备即可,大家都是白扯

05-23 21:23

是的,监管函就已经说明证监会知道了中泰20-22年错用总额法,处罚事先告知书里面压根就没提错用总额法的事情,处罚决定书提到了22年错用总额法的原因是主管恶意,如果没有主观恶意的成分也不会提的

你怎么知道国联不是主观故意,当年广发的事忘了?

05-23 20:50

ST了后果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