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21:32
厉害我看了这么久中泰,没看到这个点。20-22三年差错,但是只有22年被认定虚假记载
那么据此推断,国联也就是大概率被定性为没有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至于处罚,也许就是警告加罚款;或者根本就不会处罚,直接定性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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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我看了这么久中泰,没看到这个点。20-22三年差错,但是只有22年被认定虚假记载
你分析得很有道理,虚假记载考虑的是主观和故意,2022年很明显为了完成控股股东中泰集团的营业额,而去故意错用总额法,显然是主观性很强的违法行为
说得好听叫出于更严谨的态度,实则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总额法是合适的(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对交易前商品的控制权),也就是说本该就是用净额法来计,公司却用总额法的会计准则使得营收增加,公司就没有在使用总额法会计准则之前准备好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这么计是合理合规的,至少没说服证监会,搞到最后只好改了
这个角度是有道理的,但凡涉及真假的用词,无主观故意难有说服力。监管的意图在中泰案中的确很明显。
ST的性质是风险警示,即便之前有差错,但非出于故意且在改正了的情况下,对于后续年度提示风险,毫无意义。
只有在有主观恶意有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改正后仍不能排除不再犯,方有风险提示的必要。
是的,监管函就已经说明证监会知道了中泰20-22年错用总额法,处罚事先告知书里面压根就没提错用总额法的事情,处罚决定书提到了22年错用总额法的原因是主管恶意,如果没有主观恶意的成分也不会提的
ST了后果很严重
一大片森林,几万颗树,你偏要在个个歪树上上吊?
你怎么知道国联不是主观故意,当年广发的事忘了?
估计罚款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