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 @TOPCP 长期以来共享研究心得。
有个小白问题向各位请教一下。关于集采,好像基本是价低者得,这个规则是否可能被恶意投标者利用?规则中有没有针对恶意中标者故意弃标的惩罚措施?例如A公司为了打击B公司,故意将价格压到成本价以下赢得集采,然后并不实际去生产药品,在被催交时,找个理由放弃集采中标,这样A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却成功阻击了B公司的集采计划。
1、各地联动还没联动完,如果再把第一次集采的招标的产品重新招标,那么其他省份怎么办,比如福建是6月1号实施跟标,那么再集采这样的城市怎么处理,河北据说7月1日全省跟标,到时候这些省份跟随哪个价格,如果中标企业变化了,怎么处理,另外没有跟标的省份价格怎么定,再次集采会导致各地乱象丛生,甚至出现价格有三种的可能。
2、全国药品不是只有第一次集采的25款,还有很多需要集采的,没必要围着第一次集采的产品不断的搞。比如恩替卡韦,你让它还能降低多少?氨氯地平还有多少降价空间?包括阿托伐他汀也是一样,没什么空间了,再继续集采之前的产品给医保带来的空间,跟比集采其他的产品比,那个能多出来医保费用,我相信医保局的人自己能想清楚。
3、带量采购如果形成不断的重复一个产品集采,企业形成的产能也会出现问题,那意味着企业如果不希望产能被浪费,只能选择每一次都不中标,损失才最小。这样的结果必然导致后面的集采无法开展,企业没有必要配合等原因出现,这也是医保局不希望看到的。
大家要形成一个认识,那就是即便是集采带量采购只有1年,到期了完全可以直接不理会这个合同继续自由竞争,根本不是1年到期了就必须进行2次集采,这个合同只是约束了在1年内中标的企业必须带量,没有别的意义。
从以上3点来看,我判断在大部分产品没有集采完之前,第一批集采产品不会再被集采,如果大部分产品都集采完了,第一次集采的产品才可能再回头集采,即便回头再重新集采,第一次集采产品的产能也能会纳入是否中标的加分项,假如3年以后出现第二次集采,信立泰报价不是最低价,那么也可能会让信立泰降低到最低价中标,除非信立泰不愿意降价,那可能在3年后的第二次氯吡格雷集采中给了竞争对手,但是即便给了对手,也是一样,只是管1年。大概是这样吧,也可以观察看看,是不是按照我说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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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小白问题向各位请教一下。关于集采,好像基本是价低者得,这个规则是否可能被恶意投标者利用?规则中有没有针对恶意中标者故意弃标的惩罚措施?例如A公司为了打击B公司,故意将价格压到成本价以下赢得集采,然后并不实际去生产药品,在被催交时,找个理由放弃集采中标,这样A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却成功阻击了B公司的集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