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看它最新的5.11的文章,是不是又说不限制医保了?非得被媒体当猴耍么,看看原文这么难啊,给你翻译好了都不看,真是鸡同鸭讲
返利(rebate)制度的存在,保险-PBM-药企形成了强大的药品“价格同盟”。通过PBM的返利分成,保险实际承担的报销金额得到有效降低,从而更容易接受对高价药的报销。而美国的患者则需要参与保险计划才可获得一定比例报销,否则便需要自费承担高昂的药品价格。
从这里可以看出,美新药市场全球最大最强,玩的是高举高打,一时很难破解,市场最大,价格最高,FDA认证的含金量,这是一整套完整的体系,所以,全球各地的新药趋之若鹜,争相进入美市场,这没办法,资本都是利润最大化。
而跨国大药企,玩的就不是研发,大药厂经常直接购买有潜力的管线,或者直接从Biotech购买成药,再通过自己强悍的全球商业推广能力,把药推向全球,赚取超暴利,商业推广能力才是大药厂的门槛,不是说研发出一款好药,就一定能赚取暴利的,那绝对是想多了,事实情况也确实如此,中国近年很多新药都是直接与美大药厂合作,要么直接卖断,要么大药厂负责全球商业推广,一起分成,大药厂背后有复杂利益链,你可以把它看作全球推广渠道的垄断,以及进入美国市场的准入关口,商业化耗资远超研发,而且很多事情已不是医药层面的事情,这是一个完整而又密不透风的链条,从这里大概能预计,自建商业推广团队,尤其是中国的公司,像百济,后期如果真发展到一定程度,若还没融合进那些利益链,或者不被利益链信任,它的麻烦恐怕不是药明这种级别。
所以在大药厂看来,药明这种研发制造公司,真心不是一盘菜啊,倒不是说鄙视它,而是确实不是一个层面的,别人的玩的是万佛朝宗,殊途同归,你药再好,想的也是到我这卖,想到我这卖,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找那几个固定的代理人(大药厂),最后大头利润还是我的,跳过这些代理人,有的是办法整你。美国的医疗资本集团,那可是跟美犹太金融资本、美军工复合体一个级别的存在!
由此可判断,药明这个议案的事儿,最后大概率也是不了了之,或者雷声大雨点小,一方面确实是维护大药厂利益链条的一员,新药上的越快,越多,大药厂赚的越多,新药上市,时间就是金钱,另一方面,刚说了,真不是多大的一盘菜,有人说了,既然这么不重要,那不是更可以随便整?但是,为什么不反过来说,恰恰因为别人真没把你当一个级别玩家,你可以轻松踩死一只蚂蚁,也没见你没事盯着蚂蚁踩个没完,对不对?针对你没多大好处,还有坏处,影响美生物医药的领先地位,没足够利益的事,美是不会干的,所谓反中是美政治正确,但归根结底,还不是利益闹的?你可以认为美疯狂,但你若认为美国人傻,那就错了。
这个网友提供的网址下方有该法案pdf的下载,美国人在法案编号的命名也是混乱的,法案编号又突然改成了8333,而在原先看法案的网站,8333对应的是另一方完全不同的内容
是不是关注这一条就足够了
1、买方是行政机构(这个是关键—The term ‘‘executive agency’’ has the meaning given the term ‘‘Executive agency’’ in section 105 of title 5 , United States Code.)
2、不能直接购买关注公司的产品与服务
3、不能间接购买关注公司的产品与服务生成的产品与服务
原文是文件,我发不出来,大家自行美国国会官网上找,有其他解读欢迎交流
原文所指的:外国对手--术语“主要对手”具有《美国法典》第10编第4872(d)节中“被占领的国家”所赋予的含义。怎么知道我们中国是属于外国对手?韩国是不是?因为三星生物是韩国的
根据法案的f(5)where practicable, identifying mitigation steps that could be taken by the biotechnology company of concern that may result in the rescission of the designation. ,公司还有申诉的空间以及可以采取措施撤销指定,且还有的扯皮。不过看这个法案是和Taiwan Allies Fund Act昨天一起提交的,和tiktok法案的操作一样,估计这一轮肯定是会通过了,不过后续的执行估计还早得很。而且根据对executive agency的定义,估计制裁范围和最开始预估的一刀切丢失整个美国市场,相差出太多了。
但是5/15审议的是HR8333啊
$药明生物(02269)$ 人家@金融街行藏 都把修正案英文版都找到了,有些人看都不看一眼,甚至于连人家的解读都不读读,就一个劲在那杠。投资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不是你问一下某些大V买还是卖就完事了,没有自己的理解只会人云亦云,最终的结局只有一个。奉劝所有持有药明的人都自己去读一读修正案原文,翻译好每一句,自己分析到底是不是药明系要被美国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