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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股份(SH603613)$前两个月,有上市公司本应使用净额法而为完成营收目标故意错用总额法,被认定为虚假记,st了。在严格审计之下, 国联业绩的真实性不用再怀疑,当然,捂着眼不看,捂着耳不听的人除外。
但有人担心国联无实物转移瞬时交易部分,有总额法净额法争议,担心监管会将这部分认定为虚增。
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通过仔细阅读理解会计准则关于收入总额法净额法的相关规定,可清楚地认识到,国联无实物转移,瞬时控制权部分,其商业实质仍然是主要责任人,具有定价权,独立承担了质量责任,并承担存货风险,请看玻多多的无实物转移净额法收入为负数,对应交易额12亿多,参见回复函。这就清楚地显示出,国联实质是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代理人,用总额法没有问题。
因些,正如国联陈述的口径,并不是错用总额法而改为净额法,而是由于谨慎原则。也就是服从于监管的倾向。且国联无做大营收等主观故意。
深究监管为何提倡大宗贸易使用净额法?是为了防止部分不是以商品贸易为主业的上市公司,为了保壳等目的,通过临时的贸易业务做大营收。国联的主业本就是贸易,无实物转移除了运输方式,其他预付,预收,合同等商业模式与其他交易无区别。因此,监管将依据会计准则判断商业实质,不会认定其错用总额法,而定性为虚假记载。
附上证监会编撰的教材为证。教材还明确指出,这一模式是先进的管理模式。
不管是出于专业判断,还是遵循新行政处罚细则中“符合公序良俗”“无主观故意不予处罚”的规定,监管都不可能认定这一行为为虚假记载,给予st。且国联是这样一家数字化供需,去年净利润14亿,交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共计8个亿的潜力巨大的企业。<a href="http:/<a href="http:/

精彩讨论

羊城雅皮士06-27 22:18

@有效增长
羊城雅皮士网页链接{修改于05-19 11:49· 来自雪球}
$国联股份(SH603613)$ @国联股份 看了大家对于国联变更收入的会计准则的讨论,我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客观的讲,1、国联股份的商业模式下的交易方法是领先于会计准则制定人员的相关认知的。事实上,很多现实的商业实践都是领先于相关政策的制定的。 例如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土地承包就是冒着坐牢的风险开启了农村改革的实践探索,后续的中央的农村改革政策就是参考和吸取了小岗村的经验才大规模推广的。2、国联股份的这次总额法变净额法是国联成长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一个坎。 主要原因分析如下:国联2019年上市的时候正处于B2B国联资源网的利润和收入为主体转向逐步深度介入垂直产业链的上下游的反向集采的交易模式为主体的转换过程中。国联为了在国内顺利上市在2019年的特定的阶段,只能采用更符合国内要求的总额法的要求(而且这个时候国联刚刚开启F2B的反向集采模式,交易量还没有极巨增长,也没有完全发现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瑕疵,因此采用全部总额法合情合理)。2020年以后几年,国联的反向集采模式的威力爆发性的呈现出来了,因此GMV和利润高速增长,这个阶段因为国联的商业模式的优势,国联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利用平台优势可以做大量毛利率在千分之三以下的业务。但是这些集采业务里面,包含了很多业务是存在运输单据不全的业务(事实上也没有任何要求必须有完全的运输单据才能按照总额法算作营业收入),例如交易完成后不立即移库的仓单交割等,例如有些贸易商从国联去的货物后再分销给不同的终端客户等业务。这也是2023年国联从更谨慎的角度出发对那些实际交易存在但不能完全取得运输单据的业务变更为净额法的原因。这个我认为是国联从长远的角度去考虑公司的发展和体现公司的价值,毕竟部分净额法看上去公司的毛利率和净利率,也更能体现平台的价值属性。3、因此国联从更谨慎的原则出发,变更了部分收入的确认原则。 立信在几次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说明中已经明确表示2020年,2021年采用总额法完全适当,2022年部分收入变更为净额法也完全适当,就是收入的确认方式的一个变化。而且2023年的审计报告又出局了无保留意见的的审计报告。4.以上事实说明,国联的变更收入的确认方式的过程是正当合理的,每年度的记账原则也无可厚非。 但是国联的失误就在于国联在2022年11月的小作文出来的时候没有能够冷静的应对,加上2023年4月份在没有跟外部投资者有效沟通的前提下突然变更收入的确认方法从而造成市场和投资者的误解。这个是国联要深刻吸取的教训。5.相信随着证监会立案的落地,国联会再次起飞。有句话叫做“打不到我们的只会使我们更强大!”期待国联后续断发展壮大回报投资者。投资需要理性的客观分析寻找事情演变的证据链,而不是无端的自责和盲从。以上只是个人研究的陋见,仅供参考。

源凯恩斯06-27 21:20

@飞扬惜惜 兄可看。我也觉得国联不是错用了总额法,而是错用了净额法。

源凯恩斯06-27 21:18

逻辑缜密专网通信案把监管也整怕了,国联模式比较新,老师们一时没搞清楚,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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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怕ST,最无语的是怕一直拖着不出结果

06-27 22:18

@有效增长
羊城雅皮士网页链接{修改于05-19 11:49· 来自雪球}
$国联股份(SH603613)$ @国联股份 看了大家对于国联变更收入的会计准则的讨论,我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客观的讲,1、国联股份的商业模式下的交易方法是领先于会计准则制定人员的相关认知的。事实上,很多现实的商业实践都是领先于相关政策的制定的。 例如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土地承包就是冒着坐牢的风险开启了农村改革的实践探索,后续的中央的农村改革政策就是参考和吸取了小岗村的经验才大规模推广的。2、国联股份的这次总额法变净额法是国联成长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一个坎。 主要原因分析如下:国联2019年上市的时候正处于B2B国联资源网的利润和收入为主体转向逐步深度介入垂直产业链的上下游的反向集采的交易模式为主体的转换过程中。国联为了在国内顺利上市在2019年的特定的阶段,只能采用更符合国内要求的总额法的要求(而且这个时候国联刚刚开启F2B的反向集采模式,交易量还没有极巨增长,也没有完全发现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瑕疵,因此采用全部总额法合情合理)。2020年以后几年,国联的反向集采模式的威力爆发性的呈现出来了,因此GMV和利润高速增长,这个阶段因为国联的商业模式的优势,国联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利用平台优势可以做大量毛利率在千分之三以下的业务。但是这些集采业务里面,包含了很多业务是存在运输单据不全的业务(事实上也没有任何要求必须有完全的运输单据才能按照总额法算作营业收入),例如交易完成后不立即移库的仓单交割等,例如有些贸易商从国联去的货物后再分销给不同的终端客户等业务。这也是2023年国联从更谨慎的角度出发对那些实际交易存在但不能完全取得运输单据的业务变更为净额法的原因。这个我认为是国联从长远的角度去考虑公司的发展和体现公司的价值,毕竟部分净额法看上去公司的毛利率和净利率,也更能体现平台的价值属性。3、因此国联从更谨慎的原则出发,变更了部分收入的确认原则。 立信在几次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说明中已经明确表示2020年,2021年采用总额法完全适当,2022年部分收入变更为净额法也完全适当,就是收入的确认方式的一个变化。而且2023年的审计报告又出局了无保留意见的的审计报告。4.以上事实说明,国联的变更收入的确认方式的过程是正当合理的,每年度的记账原则也无可厚非。 但是国联的失误就在于国联在2022年11月的小作文出来的时候没有能够冷静的应对,加上2023年4月份在没有跟外部投资者有效沟通的前提下突然变更收入的确认方法从而造成市场和投资者的误解。这个是国联要深刻吸取的教训。5.相信随着证监会立案的落地,国联会再次起飞。有句话叫做“打不到我们的只会使我们更强大!”期待国联后续断发展壮大回报投资者。投资需要理性的客观分析寻找事情演变的证据链,而不是无端的自责和盲从。以上只是个人研究的陋见,仅供参考。

06-27 21:13

,这个案例后面还有内容吗,能发的全一点吗,多谢!

按逻辑推理,国联不会被处罚和st标记,只是从交易角度,股价即使在利好出现时也走势疲弱,让人怀疑未来的结果可能会不好。

大宗商品瞬时性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应采取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网页链接

06-27 21:37

这个分析非常专业!!!

06-27 21:18

逻辑缜密专网通信案把监管也整怕了,国联模式比较新,老师们一时没搞清楚,可以理解

06-27 21:20

@飞扬惜惜 兄可看。我也觉得国联不是错用了总额法,而是错用了净额法。

就驳一句,你怎么知道国联没有做大营收等主观故意?一个融资就可以认为国联有做大营收的动机。

06-28 00:15

37不是只是立案一件事,他的财报,是保留意见,这是两件事!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