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的。以第二种结构产品为例,和卖出期权是一样的,收益有限而风险无限,最大的风险并非产品本身,而是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认识,以前香港流行的产品很多都有double-down条款,股价下跌的时候要加倍买入,而且买入的时候是以margin的方式,很多投资者忽略了其中的风险,买入的产品远远超过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所以,购买产品之前搞清楚其中的道理是必要的。
@精选2012 请教个问题,类似于下面这两种券商产品是怎么构建的?
是对的。以第二种结构产品为例,和卖出期权是一样的,收益有限而风险无限,最大的风险并非产品本身,而是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认识,以前香港流行的产品很多都有double-down条款,股价下跌的时候要加倍买入,而且买入的时候是以margin的方式,很多投资者忽略了其中的风险,买入的产品远远超过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所以,购买产品之前搞清楚其中的道理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