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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网页链接

全部讨论

2022-06-10 23:18

对盾安环境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意见
1、法律意见书中的结论——客观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是错误表述。应当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
2、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且从严理解相关法规“,属于错误表达。应当为从严理解部门规章。
3、法律意见书“且从严理解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应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 担任独立董事“ 属于 不准确表述。
应当为 ——从严理解规章角度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担任独立董事不适宜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4、其结论性意见:建议更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理由与依据表述不完整,
其依据应当为
1)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2)可能无法同时实现关联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最大利益。(理论上 本身就是一个逻辑悖论)3)不利于上市公司(盾安环境)的治理结构

4)其他;
5、总体看法:
1)其建议是合理的。
2)但是,此盾安环境的法律顾问有必要提高法律与逻辑方面等方面的专业水准。

救救格力吧老董

2022-06-12 23:11

1、至于对炒股而言,此事件(过去被否,从新推荐独立董事)无非是体现出董事会尚未改组完毕,格力电器对盾安环境的控制权尚未在董事会层面充分与完全落实——持续进行中。
2、但是已经股权过户,不影响格力电器对其的2022半年度的并表;及下一步的继续并购与持续提升上下游的业务协同。

2022-06-12 22:39

一、观察独立董事制度: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方面的独立董事是否可以同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过去的规则,未明确。
2、因此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以盾安环境名义推荐的刘姝威、王晓华、邢子文三人的行为并不违规。
3、在未来5000家上市公司的A股,此类并购重组行为会日益增加,类似情况还会出现。
4、盾安环境的律师意见书,指出了利益冲突此事项;同时只是一个对上市公司盾安环境的建议。
5、现实运行,除利益冲突,广泛存在并购协同,财务协同,管理协同,经营协同以及控制权溢价等客观事实。独立董事规则如何处理此等方面,立法或者制定游戏规则,需要研究。
6、从防范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侵占角度,则假定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需独立董事制约,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方面的独立董事 不宜兼任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2022-06-12 22:14

1、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2020年修订的证券法中 有“独立董事“ 一次表述。因此,法律保持、持续此制度。
2、但其具体制度设计及运行机制主要是以前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3、此规则有一定时间了,现实运行当中市场及市场主体也有相当经验。独立董事在控制权的争夺 与 关联交易  两个方面起到否决权的作用,万科与格力都曾在第一方面(控制权)方面发生深刻严峻的事件。因此,格力推荐格力电器的独立董事去盾安环境 是几乎100%必然发生的事情。——历史记忆与现实环境导致必然的条件反射。
4、关联交易方面,因控股股东董事代表回避表决;所以,此等情况下,大董事会成为小号董事会(由独立董事构成)

2022-06-12 21:27

再逐步解释:潜在的利益冲突与  现实的 利益冲突,完全是两件事。
1、从时间角度看——推荐的在控股股东作为独立三董事的三人(刘等三人)尚未在盾安环境就职与履职,从此角度,所以应该用词潜在利益冲突。
2、从一般经济学角度看,强大的控股股东(格力电器)主导下,并购协同效应、控制权效应、管理提升、规模提升等将提升盾安环境其价值。
而律师不熟悉经济学,不懂基本的经济规律,不懂基本的市场规律。
单独强调所谓的利益冲突,是不恰当的。
3、其所谓的利益冲突,到底是哪种利益冲突也没有表述清楚。
4、律师在不懂的前提下,从职业谨慎角度出发,也应当用词潜在,而不是现实。

2022-06-11 09:35

懂老太的脸丢进裤裆里了。

2022-06-10 23:42

因此,上市公司盾安环境被格力电器或者其他方面并购股权不是偶然的。

综合看,市场对格力电器取得控股权表示欢迎;市场可能期待格力电器对盾安环境的治理以及业务与经营等进行提升。

2022-06-10 23:29

$格力电器(SZ000651)$ piapiapia大脸,法务都是干啥的

2022-06-10 23:25

顺便指出:
由此法律意见书可知知道——
此法律顾问(律师)在一些方面对于上市公司盾安环境可能没有尽到勤勉之责任;所以才会导致上市公司替其控股股东(盾安系)担保及被挪用资金等情形以及后续的股权处置与债务问题处置导致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