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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兴生物(SVA)$ 6-K - Report of foreign issuer [Rules 13a-16 and 15d-16] Filed: 2018-12-13 AccNo: 0001144204-18-064346 Size: 24 KB 网页链接

全部讨论

咖嘚嘚贝贝2018-12-14 12:51

哎,你如果在他的位置上,你也会拼命的

南极望北斗2018-12-14 07:25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已于12月7日发布联合声明——《关于审计质量和监管获取审计和其他国际信息的重要作用声明——关于在中国有大量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当前信息获取的挑战讨论》。

南极望北斗2018-12-13 22:40

回到原点,未名不可能私有化科兴,科兴也回不了A股,只能在美股。问题是美股要崩,不知道二块能买到吗

烟斗老狼2018-12-13 20:10

对!仔细看了一下,这是申请保全的裁定书,不是判决书,看来还有戏看?

圣鲁夫2018-12-13 20:02

尹一伙很无耻,也很心虚,发贴子却关闭评论!这些人是来讨论问题的还是来进行宣传的,不言自明!对于尹一伙兴冲冲、高效率地发的这个东西,本人也谈点个人看法,供有头脑的人自行判断。
第一、法院的判决可以“复议”吗?显然不可以,只可以上诉进行二审。那可以复议的是什么?打过官司的都知道只要一方提出要求,法院是可以诉前保全的,其法律责任由提出方负责!可见这个裁定是按照尹一方的单方面主张下的,法律责任由尹一方自行承担,只在尹的诉讼请求审理期间有效。而且在潘一方提出异议后是可以撤销的。
第二、这个裁定说明了以下的事实:一、经法院审查北京科兴的法定代表人是潘爱华!二、法院陈述了根据尹一方提出的请求,北京科兴9月召开了所谓的“董事会”,罢免了潘爱华董事长的职务!这就很搞笑了!先不说北京科兴章程规定的未名指定潘爱华永久担任北京科兴董事长的规定,那个所谓的北京科兴董事会潘爱华参加了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只能由董事长主持或授权副董事长主持召开!这是法律规定不是儿戏!是谁在违法闹笑话?是尹卫东还是海淀法院??等着看好戏吧!总有丢人现眼的!就像我在北京四中院那个官司审理前说过的那样,尹根本就没有合法身份,就是在胡闹!三、尹既然提起诉讼要潘不能使用手里的公章、证照,而且要返还?那不就不打自招说明潘手里的这些东西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吗?如果这些东西是无效的,那应该是法院判令作废啊?各位看明白这点没有?也就是在法院审理所谓返还证照一案审理结束之前,北京科兴是没有可用公章、证照等的!法院裁定的是这个!四、尹要潘“返还”北京科兴的公章、证照,“返还”给谁?问题是潘就是北京科兴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要所谓“返还”首先就要法院认定潘不再是北京科兴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不可能的!(看来海淀法院明显是摆了不懂法的尹一道),更不要说尹是啥身份?按照啥合法程序、有啥资格成为北京科兴的董事长?在安提瓜的官司没有结果前除了香港那个250法官外,全世界哪个法官敢这样认定?北京四中院那个官司不已经说明问题了吗?!大家等着看尹的无厘头闹剧就是了,中国的法官不会不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