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由金山軟件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第13.51B(2)條而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之公告,內容有關香港廉政公署指控本公司 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吳育強先生(「吳先生」)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 賂條例》第9(2)(a)條(「該指控」)。 本公司已獲告知,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九龍城裁判法院就該指控宣判吳先生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