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 雪球 | 回复:5 | 喜欢:3 |
所以一个人如果一方面不承认公允价值,一方面又说递延所得税负债虚增利润,本身就是矛盾的,两头你只能占一头啊。你要么就说我觉得公允价值有水分,要么说我觉得公允价值可以接受,但是变现时的所得税有疑问。你怎么能两边一起质疑呢?这不是为了黑而黑?
你这个公允价值是自己估的,每个企业用的资本化率不一样。如果能按估的价卖出就是按递延所得税负债缴税。问题是你去看看商业地产的法拍。成交价和评估价得打个5折吧……
我没有说重估一定虚增利润哦。我只是说公允价值重估会产生递延所得税。每个公司重估使用的资本化率都不一样。有的估得保守一点,有的比较激进。这个附注里面都会披露的
既然你自称cpa,那我问你。所谓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虚增利润。是不是有个前提,投资性房地产在所有权终止确认时,也就是卖掉的时候,卖价等于现在的公允价值,才会按照递递延所得税负债缴纳所得税?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途径。因为公允法不允许转成本法。那这样的话,是不是要承认现在的公允价值可以变现?如果按照现在的公允价值无法变现,那么所谓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准计分也是不合理的不是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