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头怼新城 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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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自称cpa,那我问你。所谓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虚增利润。是不是有个前提,投资性房地产在所有权终止确认时,也就是卖掉的时候,卖价等于现在的公允价值,才会按照递递延所得税负债缴纳所得税?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途径。因为公允法不允许转成本法。那这样的话,是不是要承认现在的公允价值可以变现?如果按照现在的公允价值无法变现,那么所谓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准计分也是不合理的不是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