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只有在走程序,公司已经回答很清楚了!
2014年10月30日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不能质押的公告在哪里?我没查到
属不属于善意取得,需要通过对九江法院那份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由再审判决来明确。这是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不过陈的3700万股不算特别大,短期之内难以追缴到位不影响实控人变更和后续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