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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10月30日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热门回复

现在只有在走程序,公司已经回答很清楚了!

2023-10-27 21:42

不是新的东西,只是很多带头炒作的人都说可以注销1.15亿,但能注销多少,得看实际追缴执行的情况。

不能质押的公告在哪里?我没查到

2023-10-28 09:12

属不属于善意取得,需要通过对九江法院那份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由再审判决来明确。这是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不过陈的3700万股不算特别大,短期之内难以追缴到位不影响实控人变更和后续操作。

2023-10-27 23:58

整个过程没这么简单,按照公告的说法,陈德宏质押股票违反其向公司的承诺和公告等相关情况,如有公告在先,那不属于善意取得。

那钱呢?

2023-10-27 22:55

不是,就是定向减资,直接把某个股东的出资减到0

减给质押权人?

还是是国企的划转减资。

主要是股东退出减资,但追缴注销怎么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