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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10月30日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热门回复

新疆高等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任何人都不可以再申诉判决。
昌吉市法院执行注销全部股份。是属于陈等人合同诈骗~刑事犯罪取得的股份。昌吉市法院执行注销股份,跟天河区判决结果不产生任何联系。他们就是拿着新疆高等法院裁定的终审判决结果~注销陈等人取得的股份,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通知和诉讼程序了。九江银行无条件解除股份抵押后,还可以向陈追债

请看清楚你引用的条文和本案的案情!本案不是法院追缴,而是法院直接判决注销,二审判决直接生效了。银行要推翻生效判决要走审判监督程序,这个很难,而且银行质押也并非善意取得。

2018年5月采取强制措施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啊!主要是看什么时候开始诈骗行为的。

2023-10-28 09:17

这部分股份之前增发来的,本身对应的是大象公司的股权,由于天山从未实际控制过大象公司的股权,所以还原回去,减掉这部分股本,对应的钱(大象公司的股权)归还给原来的所有人。有点类似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做法。其实天山和其他333个不涉刑的被告也在打合同撤销的官司,刑事判决下来后,民事7月开庭到现在还没判决呢。也不知道在掰扯啥。

2023-10-28 08:59

我当然知道是九江银行,再理解理解什么是善意取得,如果公司公告了这个股份不能转让或质押,九江银行就不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第三方九江银行,不是指陈德宏

地方保护主义,经常有一家干另一家。

这个执行异议与裁定注销股票没有关联性,而且现在新疆高院已经注销了股票,天河法院也很难将1300万股股票公开拍卖,相信也没有人敢冒这个险,而且很快会注销上述股票。

10月11号就公告过裁定,而且陈德洪这部分即使没注销也不影响中电农创入住,协议里面提到过注销问题,这都是细枝末节,纠结这个意义不大,别的st股换股东搞重整股本至少都翻倍,天山是减少股本,还要啥自行车

2023-10-27 21:55

判决是追缴股权,执行裁定是追缴用于注销。同一天天山提的执行异议被驳回,意味着银行的生效判决是支持银行的质押权的。两家法院矛盾的裁定,支持哪一家,是有法律规定的。有质押的股权显然不可能轻易追缴回来。银行是2018年5月办的质押,2018年12月陈德宏才涉嫌合同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暂未见到证据证明银行是恶意取得。巧了,我也是律师,希望大家只是友好探讨,不要人身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