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叔,太难为你啦,这个社会真是什么人都有,我们挺你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我是贵公司转债的持有人,本次来信是针对因为公司被立案调查,造成本人红相转债交易损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也希望公司针对中小投资者的诉求,成立专门赔偿沟通机构,对接相关事宜。
有以下事项于需要和公司沟通
1、本人的交易情况
(隐藏了细节)
本人于2023年3月27日,买入红相转债**张,成交价格**元。2023年4月20日,买入红相转债**张,成交价格**元。合计成交金额**元。
2024年2月27日,卖出红相转债**张,成交价格**元。合计成交金额**元
损失合计:**元
本人申明,2023年至今,本人及***在红相转债上的交易记录仅以上3笔。
本人认为,所有买入时间点均在2023年5月11日,公司立案调查之前,卖出的时间点均在立案调查之后,符合索赔的范围。
2、本人诉求
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已出,相信公司已经可以根据既往的案例做出合理的赔偿的方案。
我希望公司成立专门的赔偿沟通机构。对接包含通过诉讼渠道,监管部门协调渠道,以及中小投资者独立维权渠道的各类投资者。
本人希望公司以最大的诚意去承担本次立案事件引发的善后事宜。以相对便捷的渠道去对接包含本人在内中小投资者的诉求。
本人希望在我们中小投资者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交易资料后,直接签订赔偿协议。但所有的条款均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
同时我个人只能代表我个人的诉求,希望公司以我的诉求做蓝本。并认真接待后续类似问题的其他中小投资者,前提是他们的索赔的诉求真实合理。
3、请公司借鉴其他公司的方式处理好中小投资者关系
公司作为国家呼吁“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后,首例虚假发行的可转债,处罚结果发出后,大多中小投资者并不满意,我们认为既然监管部门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需要“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作为首个案例,就这样罚钱了事。无助于“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远大目标。
我们将保留继续向监管部门诉求的权利,要求在现有处罚的基础上,追加处罚,要求将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涉案人员,兑现监管部门“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的承诺。
我们也理解,监管部门暂时愿意给予公司机会,没有做出更加严厉处罚的初衷。
我们希望公司可以效仿其他上市公司,在对中小投资者进行赔偿时,用更加高效、便捷的方式去缓和双方的关系,弥补我们的合理损失。从而度过本次危机,实现涅槃重生。
我们不希望公司在后续沟通中,出现设置障碍,拒不担责的情况发生,因为会造成中小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更大的割裂,并导致更加不确定的后果。
依然要强调,本次邮件只针对本人的诉求,但是这不是一个个人的诉求,后续必然有衍生同类问题发生,具体的数额尚不确定。
一个可转债投资者。
卡叔,太难为你啦,这个社会真是什么人都有,我们挺你
沒有紅相但完全完全支持你。
写得很清楚了,我举双手同意小卡叔,等到出完年报以后我也参与索赔,我损失了五位数,不能让造假者无所顾忌。如果再有其他红相投资者不理解不接受,那也没办法了。
1.留意到发出威胁的贴主IP属地是天津。刚刚拨打了天津110 ,回复:未询问具体威胁内容,询问了本人所在地点,让与本人所在地警方联络,本地核实后再由本地与天津协调。
2.拨打了本地110,未询问具体威胁内容,询问了是否是本人朋友被威胁,当事人是否在本地,说要具体了解后再决定情况是否属实。
3.上网问kimi关于网络威胁管辖权,得到答复:当在互联网社区发现有人发帖威胁他人生命安全时,应立即向警方报告。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司法实践,以下是报警和案件处理的一般流程:报警地点:首先,受害人或任何发现此类威胁的个人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警。在中国,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这是全国统一的紧急服务电话号码。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网络上,那么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网络犯罪特点:由于网络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涉及多个地点,因此确定具体哪个警方负责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发帖人和受害人位于不同地区,可能需要多个地区的警方协同处理。平台责任:网络平台在发现此类威胁信息后,也有责任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违法信息,并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结论/推测:1.天津或合肥朋友协助报案或许更有效 2.雪球社区可能正在履行报告义务 3.如其他朋友发言,报警或许是个好选项
2018年 3月 3 0日至 2023年 4月 28日期间买入且在 2023年 4月 29日
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红相股份( 300427)股票或者红相转债( 123044)
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
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卡叔,请问红相的邮箱是多少?我要参与索赔!
我以前就在獐子岛上损失赔偿了,但是是通过律师(网上的打这类官司的)貌似只要宣判过几例,以后这类的统一按照这个标准进行!但是有几点1:损失的计算金额,貌似比我个人计算的少(不知道是否是方法问题)2:个人拿到了律所给出损失的40%,另外这个金额再乘以20%算是律师费了(我后来看了獐子岛的报告貌似都是这个标准)
支持!!!
卡叔,我是分批卖的,最后一笔是5月12号,这个怎么算
人类多样性观察~ 卡叔有大把的正常投资者支持你,注意保护好自己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