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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通常是通过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投票权以及可能担任的公司职务(如董事、高管等)来实现的。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东方行知股权穿透后显示有俞敏洪的持股,但这并不意味着俞敏洪个人直接参与了东方行知与与辉同行的任何资本运作。
公司独立性:首先,公司和其股东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实体。东方行知作为朗源股份的控股股东,其进行的任何资本运作都是代表公司行为,而非股东个人行为。
股东权利:股东的权利通常限于投票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通过股东大会)以及分享公司利润等。除非俞敏洪在东方行知或朗源股份中担任了直接参与决策的管理职务,否则他个人的行为不应被视为直接参与资本运作。
法律责任:在法律上,股东对公司的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即其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因此,即使东方行知与与辉同行进行了资本运作,俞敏洪作为股东也无需为此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和东方甄选作为港股公司的规则来看,东方行知控股的朗源股份如果与与辉同行进行并购重组等一系列的资本运作,这应被视为东方行知(或朗源股份)的公司行为,而非俞敏洪个人的行为。俞敏洪作为股东,其个人并未直接参与这些资本运作。
引用:
2024-07-26 20:31
$朗源股份(SZ300175)$ 看了老俞访谈,关于与辉同行的股权去向,老俞说的是(原话)——我个人在现在、在未来的任何时候,都不会参与到与辉同行的任何资本运作、投资和发展当中去。这个表态很清晰。那么,既然朗源的实控人是老俞,穿透股东有老俞,所谓与辉同行分割后会注入朗源是否只是某些人的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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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7 06:22

说了半天都是屁话太噶了…就问赵征听不听老俞的?

东方文旅,俞辉通行,一起注入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