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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50年代还没有对冲基金,巴菲特早期是用合伙企业形式运行,结构和现在的契约式私募基金一样,基金经理相当于普通合伙人,投资者相当于有限合伙人,基金经理和投资者之间是合伙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甲方乙方关系。
在短期表现不好时,给基金经理压力只会有负面作用,不解决问题,合伙做生意也不是论月看。
如果忍受不了短期波动,可以退伙,但不要给基金经理压力,可能导致动作变形,可能会损害全体合伙人的利益。
$建平远航(P0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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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09:19

黄总这个说的有点不太对了。合伙式基金是公司制的,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法律关系是股份合伙关系,跟契约型基金完全不一样,契约型基金是信托关系,投资者是委托人,管理人是信托人,信托标的是投资者认购申购到基金产品里的钱

2019-03-12 10:25

黄总,还是让时间去大浪淘沙吧。唯有时间才能检验投资者是否合格。。。

2019-03-12 09:19

这个跟银行借钱很像。都是加杠杆,一个要还利息,一个要安抚投资人情绪,都是有成本的。投资吧,最理想的还是不加杠杆或者有免费杠杆。

2019-03-12 19:19

mark

2019-03-12 16:17

最怕的是基金经理压力大,动作变形

2019-03-12 13:59

这种事情很难有两全之策,更别说万全了。巴菲特说起来还是有光环和背景的,起步比较高。黄总做的已经非常不错了,看起来有矛盾(必然的)但比较稳定了。我现在就算是合伙人制,要求是互相信任度高(理念信任+个人信任),好的一面是比较稳定,聒噪少。不好的一面就是开始资金量小也不可能广泛募资。合伙制比较忌讳的是,理念不和而硬凑,轻则瞎耽误功夫(我自己就遇到过),重则有大麻烦。

2019-03-12 12:53

2019-03-12 12:34

这就是一场双选会

2019-03-12 10:12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权力大(股东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但不能赎回(可以被公司回购或转让)。契约型基金实质是信托关系投资者基本不能参与基金事务(除非是少数重大决策:更换管理人之类)但可依合同赎回。契约型目前最大问题是法律主体问题,例如是否可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如何纳税(目前基金增值税纳税主体认定为管理人,仍有较大争议的)。
合伙制投资人权力象契约,纳税主体为投资人,也有专门合伙企业法。

2019-03-12 09:55

有限合伙其实不太适合证券基金,管理人要背负无限责任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