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修、回售、强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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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选自《启四可转债投资指南》,自己整理使用,谢谢启四。

下修条款

一、为什么会有下修条款?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看起来是为了低息融资,到期还本,其实本质目的是为了「借钱不还」。

他们的如意算盘是:尽最大努力把可转债的价格拉升到130元以上,然后想办法让投资者把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债民变股东,这样本金就不用还了。

但是如果碰上熊市,股价一路下跌,可转债的价格拉升不到130元以上怎么办?

下修条款可以直接把转股价从10元调整到4元,调整之后,正股价就和转股价持平了,可转债的价格立马会回到100元以上。同时,也避免了触发回售条款。

二、下修条款是什么?

1、触发条件

国内发行的可转债,下修条款触发条件都是相似的: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 时,便达到下修转股价的触发条件。

区别在于,不同的可转债,下修转股价条件的苛刻程度不同。有些可转债会规定:当本公司股票出现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 时,就达到下修转股价的触发条件。

对我们投资者来说,下修条件越宽松越好。

但是要注意的是,达到触发条件后下修条款并不是强制执行的,是否执行的权利掌握在上市公司手中。

2、修正后的转股价怎么定?

1)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 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强制规定,不得违反)

2)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公司自己的规定,部分公司没有此条限制)

上面这两点都是重中之重,当出现下修套利机会,需要计算是否值得套利时,可以回来查一查。

回售条款

一、触发了会有什么后果?

证监会在可转债的募集书中规定:回售条款一旦被触发,需由债券持有人触发,上市公司必须「无条件」还钱给可转债持有人。

之前我们反复强调,上市公司辛辛苦苦发行可转债,不止是为了低息融资5-6年,还有一个伟大的计划,那就是让「债民变股东」,这样就可以用股权去抵现金,不用还钱了。

一旦股价长期处于低位,导致可转债被回售,就需要直接付给债民现金,那这项计划就彻底宣告流产了,所以上市公司特别害怕触发回售条款。

二、回售条款具体是什么?

回售条款一共有两个,一个是有条件回售条款,一个是附加回售条款。

1、特定的时间和条件

回售条款一般在最后 2 个计息年度,或者被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才能触发。

2、特定的价格

公司股票要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 时,可转债持有人才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100元+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

当然30、70%在不同的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里的面值100元+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大家要记住,它就是「回售价」。

对投资者来说,回售价格条件越宽松越好,越容易触发越好。

3、特定的回售次数

大部分的可转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行使回售权,且只能行使 1 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上文的牧原转债有点狠,规定了最后 2 个计息年度只能行使 1 次,如果不行使就不能再行使了。

更狠的是之前的江南转债,居然在回售条款里规定了无限回售,即在最后 2 个计息年度里,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达到回售条件后不限次数地回售。

三、为什么要有回售条款?

相信看了上面的内容,大家也都明白了回售条款是为了保护我们投资者的。

试想一下,如果碰上大熊市,一家上市公司的正股股价一落千丈,可转债的价格也跟着飞流直下三千尺,虽然说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到期后也能拿回本息,但是毕竟也需要5-6年的时间啊,这种情况怎么办?

下修转股价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下修,也可以选择不下修。如果这家上市公司真的铁了心不下修,就打算慢慢熬上5-6年,等股价慢慢回升,实在不行撑到最后一年再拉升转股价,也是合理合法的。

强赎条款

强赎,全称「强制赎回」,意思是:在满足特定条件后,上市公司可以按照特定的价格强制从可转债持有人手里提前赎回可转债。强赎条款的执行有诸多条件限制,而且最终达成之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利益也是一致的。投资者实现了 30% 以上的收益,上市公司也实现了「借钱不还」的目的。

二、强赎条款执行的条件

可转债的赎回条款一共包含 2 条。

第一条是普通的到期赎回条款,牧原转债的到期赎回价格是面值100元的107%,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买了牧原转债,如果波澜不惊地持有到期,那么可以拿回本息107元。

第二条就是强赎条款了,它包含了 2 种情形,有不同的条件。

1、第一种情形

1、特定时间

强赎时间只能发生在转股期内,即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2、特定的转股价值

转股价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转股价值不低于 130 元(也有个别可转债设定转股价不低于 120 元或 125 元)。

3、特定的时长

必须满足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的条件,这 15 个交易日不用连续,中间间断也可以。

2、第二种情形

转股期内,未转股的余额不足 3000 万元。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可转债发生折价,被投资者纷纷转股,导致可转债的余额越来越少,最终触发强赎条款。

三、为什么要有强赎条款?

1、公司的目的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是为了什么?其最终目的是实现股权融资,也就是说,它希望投资者把债转成股,这样就不用还钱了。

当然了,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都有代价,债权融资的代价是还本付息,而股权融资的代价就是稀释股份。

发行可转债的公司们,绝大多数都是希望看到可转债转股的,因为发行纯债比发行可转债容易多了,如果公司不想进行股权融资,大可以直接去发行纯债。

从结果上来看也确实如此,历史上 95% 以上的可转债最终都转成了股票。

2、公司的手段

问题是,假如股价已经远远高出转股价,投资者还是不愿意主动转股怎么办?

比如转股价 10 元,而股价已经达到了 20 元,这时候转股相当于 5 折买股票了,但是依然有人或许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毕竟可转债有保底),或许是由于懒惰,继续持有可转债不进行转股。

这时候上市公司就会祭出强赎条款,「逼」投资者把可转债转换为股票。

他们是这么想的:「股价已经远远超过转股价了,您投资者也赚到钱了,见好就收吧,赶快转股吧!否则我就以低价赎回!您是选择赚 30% 以上,还是选择以 100 元出头的价格卖给我?只能二选一!」

脑子正常的投资者当然是选择前者了。

四、被强赎后怎么做?

一旦上市公司决定启动「提前赎回条款」,就会公开发布强赎公告,通常强赎公告会在一个月内发布 3 次或以上,投资者这时候有三个选择:

“1、直接卖出

2、转股

3、到期被赎回,拿回本息

”通常建议在强赎公告发布后,直接卖出可转债,或者转股后卖出股票,因为这时候至少可以锁定 30% 以上的利润。

而历史上有不少投资者甚至基金经理因为忘了操作,原本能赚 30%,60%,甚至 100% 以上的利润,最终只能以 100 元出头的价格被上市公司到期赎回。

有两个问题要讲一下:

1、可转债超过 130 元就可以被强赎,那么 130 元是不是就是可转债的极限了?

并不是,历史上所有的可转债平均收盘价是 164 元;平均最高价是 202 元。为什么能涨到这么高?

有两点原因:第一,可转债发行后要过 6 个月进入转股期才能进行强赎,这个期间可转债价格就算涨到天上也不能提前强赎。第二,即使涨到了 130 元以上,上市公司也不一定会立刻宣布强赎。为什么不强赎可以查看我之前的这篇文章:可转债达到强赎条件却不强赎,为什么?

2、在哪里能看到哪些可转债发布了强赎公告呢?

推荐去集思录查看:网页链接

五、怎么利用强赎条款?

由于强赎条款有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的条件,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利用它:

密切关注在转股期内,并且已经触发强赎计数的可转债,计数的天数越大越好。一旦因为特殊情况发生股价下跌,就买入正股,博弈上市公司会拉升股价。且这种公司最好是现金流不多的民营企业,比较缺钱的那种。

为什么公司不行使强赎?

一句话总结

15/30个交易日低于80%下修;

15/30个交易日达到130%赎回;

最后2年,30个交易日低于70%回售。

四大要素之外要知道的

1、转股期限。没有进入转股期的可转债,不能转股,不能强制赎回,有的甚至规定不能下调转股价。

2、记住: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派息都能引起转股价的修正,一般是下调。下修转股价是上市公司「有权」,强制赎回是上市公司「有权」,回售是持有人「有权」。「有权」代表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行使。

3、任一计息年度只能最多进行一次强制赎回;同样也只能最多进行一 次回售保护。

4、回售保护是有期限的,如深圳机场可转债规定「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

5、有的可转债甚至没有回售保护条款,很少,基本上是大转债:中行、工行、平安和石化转债,除了是大型国企外,往往资质也确实优越。

6、附加回售条款规定:如果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用100元+当期利息的价格进行回售。虽然从未发生,但并不代表将来没有。

7、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8、当可转债未转股余额很少,不足合同约定的数量(一般是3000万)时,也可触发强制提前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