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强赎条款有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的条件,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利用它:
密切关注在转股期内,并且已经触发强赎计数的可转债,计数的天数越大越好。一旦因为特殊情况发生股价下跌,就买入正股,博弈上市公司会拉升股价。且这种公司最好是现金流不多的民营企业,比较缺钱的那种。
15/30个交易日低于80%下修;
15/30个交易日达到130%赎回;
最后2年,30个交易日低于70%回售。
1、转股期限。没有进入转股期的可转债,不能转股,不能强制赎回,有的甚至规定不能下调转股价。
2、记住: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派息都能引起转股价的修正,一般是下调。下修转股价是上市公司「有权」,强制赎回是上市公司「有权」,回售是持有人「有权」。「有权」代表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行使。
3、任一计息年度只能最多进行一次强制赎回;同样也只能最多进行一 次回售保护。
4、回售保护是有期限的,如深圳机场可转债规定「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
5、有的可转债甚至没有回售保护条款,很少,基本上是大转债:中行、工行、平安和石化转债,除了是大型国企外,往往资质也确实优越。
6、附加回售条款规定:如果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用100元+当期利息的价格进行回售。虽然从未发生,但并不代表将来没有。
7、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8、当可转债未转股余额很少,不足合同约定的数量(一般是3000万)时,也可触发强制提前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