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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震慑 杜绝利益输送 物业股股价上涨
凡是持有物业股的兄弟们。 大家不能坐以待毙,不能期待别人的道德水平。物业股如此低价并跌跌不休,无非是因为担心地产公司吸血 但实际上向没有清偿能力的公司提供服务,是属于刑事犯罪的。起刑点150w 哪怕地产公司是母公司,上市公司也有它的独立地位。 再小的股东的权益也不能被侵占。 每个人都应该捍卫自己的利益 提醒物业上市企业 不要以身试法 不要以为这是小问题 包括在这次寒潮当中,谁能保证自己能让"上级"满意? 有些东西放在那里 平时也许可能不会较真 需要的时候将来就会被拿捏 等着吧,皮带哥的判决里面肯定会有这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所以这些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自己掂量掂量。
对于明明赔钱的生意,不要再继续做。 身为股民小股东,应该做的就是给他们打电话,发邮件联系他们,或者在股东大会上,给他们普法 当大家都睁大法眼盯着他们的时候,当群情难以糊弄的时候 他们也许会逐渐收手,毕竟随着地产公司的爆雷,有些事情再去做就真的是触犯刑法。为了我们的股票 要行动起来,普法亮剑 总要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为了自己,为了家庭
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1]司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全部讨论

04-15 20:21

是的,兄弟们联合起来呀

04-15 22:32

集体诉讼,控告大股东及董监高违反公司法,为控股股东输送利益

04-16 16:27

谁去,老子众筹1000

04-16 12:49

诉讼之前选集体去公A报案

04-16 07:17

可以搞个集体诉讼,人多每人花不了多少钱

联合起来

04-16 02:39

已经挪走的钱,你打再多电话拿什么还你?

加油

04-15 21:14

可以干啥

04-15 21:04

联合起来,小散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