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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好听叫出于更严谨的态度,实则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总额法是合适的(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对交易前商品的控制权),也就是说本该就是用净额法来计,公司却用总额法的会计准则使得营收增加,公司就没有在使用总额法会计准则之前准备好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这么计是合理合规的,至少没说服证监会,搞到最后只好改了
引用:
2024-05-23 20:21
$国联股份(SH603613)$ 今天再次研读了中泰化学的监管措施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监管措施决定书上认定的是中泰化学20.21.22三年存在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虚增收入和成本;在处罚决定书上最后认定的是只有22年确实存在乱用总额法导致虚增收入,从而认定22年为虚假记载,对于20.21年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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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23:33

其次,由于公司的会计更正和年报调整是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的,这一点即便事实没有影响判断,但从更正前后股价变化的角度来说确实有很大变化,当然股价也可能是受到监管函的影响,也可能被人被机构做空,股价跳水了是事实,所以说是因此事件影响投资者判断并不为过,说你信批违规误导性陈述,你怎么解释?好在公司早早改过自新(即便前面有苦衷但没有证据前只能认了),23年4月就调整了会计准则,23年的年报都出来了审计也没问题,对之后实施风险提示着实没必要,一旦实施ST立马导致股价下跌这便是在惩罚股民,其目的不是震慑,当初出立案的时候就已经惩罚了股民,现在拿旧事再惩罚一次可不就是造孽么?要么就是这家公司从根上就是个骗子才有实施其他风险提示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