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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业集团(02355)$ 我今年会去参加宝业集团(02355)股东大会,我作为一个H股东只有一个诉求,希望管理层明确给出公司的出路问题,而不是8年赚钱8年不派息暴晒小股东,人生有几个八年,这事应该有个句号。
如果公司准备以合理价格搞私有化就尽快做。如果近期没有私有化打算,就让公司管理层给大家一个派息指引,何时开始派息,每年利润的多少用于派息,让公司回归正常,成为一个照顾到所以股东利益的公众公司。
日本股市这2年因为推动公司治理,强化股东回报,造就一波大牛市。$恒生指数(HKHSI)$ $香港交易所(00388)$ 港股市场能如果强化股东回报,好多现金大于市值的不分红的公司只要进行回购分红,改变市场预期,会催生大把的几倍股。
祝福中国,祝福香港,龙年大吉,股市长红球友财源茂盛,大家都要发
古训:天不渡人,人需自渡,人不自渡,天也难佑!如果球友还有别的好想法,可以联系我聊聊。

精彩讨论

rudy7104-02 08:55

如果要参加宝业的股东会,得仔细阅读公告,里面有陷阱。有一年我按照公告时间去参加股东会,到了以后被告知已经开完了。后来再看一次公告发现,可以是两个不同时间。故意的。

读心君04-02 08:18

感觉庞总及公司,应该善待那些陪伴他奋斗了50年的战友,让他们作为一个普通正常人的朴实愿望,在人生晚年可以实现,这是持续奋斗的初衷。当然,庞总也应该善待自己,不要一个人扛下所有的压力与责任,指责与骂名。不善待这部分群体,公司继续取信于干部群众就是个问题,因为这个处理手法几乎到了情理难容的地步。岁月易度,将军征夫白发泪,可以要求自己以无限情怀甚至不食人间烟火,但对与自己一起奋斗的老战友们,眼下是给出一个有温度有说服力的答案的时候了。50年了,下一个50年,以什么神圣的理由,让他们继续等下去啊。股怪也许有机会帮你们说说这些难言之隐,可以和他谈谈吧,看看能不能帮上一点忙。

闲仁野鹤04-02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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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业帐上的钱不是宝业自己的,而是下面的项目经理的!
宝业是凭借自己的建筑资质,赚取挂靠佣金,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占比很小!

04-02 08:55

如果要参加宝业的股东会,得仔细阅读公告,里面有陷阱。有一年我按照公告时间去参加股东会,到了以后被告知已经开完了。后来再看一次公告发现,可以是两个不同时间。故意的。

04-02 07:28

我也持有宝业很多年了,总感觉公司业绩还行,下不去手清仓

04-02 08:18

感觉庞总及公司,应该善待那些陪伴他奋斗了50年的战友,让他们作为一个普通正常人的朴实愿望,在人生晚年可以实现,这是持续奋斗的初衷。当然,庞总也应该善待自己,不要一个人扛下所有的压力与责任,指责与骂名。不善待这部分群体,公司继续取信于干部群众就是个问题,因为这个处理手法几乎到了情理难容的地步。岁月易度,将军征夫白发泪,可以要求自己以无限情怀甚至不食人间烟火,但对与自己一起奋斗的老战友们,眼下是给出一个有温度有说服力的答案的时候了。50年了,下一个50年,以什么神圣的理由,让他们继续等下去啊。股怪也许有机会帮你们说说这些难言之隐,可以和他谈谈吧,看看能不能帮上一点忙。

04-02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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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2 13:53

支持好好盘问一下老庞!如果既不想私有化,也不打算派息,那就是在耍流氓了

04-02 12:25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 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 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 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 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 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 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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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
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
者比例(如有)等。鼓励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 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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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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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方案。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
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
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九条 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对股东回报 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
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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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 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 “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 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 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已履行,本指引相关要求是否已经落实 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 保荐机构应当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 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 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 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 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 意见。
第十条 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 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 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 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 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 的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 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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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
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 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 下统称中国证监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下列情形予 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
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的,重点关注其中的具体原因,相关决
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
尽责等;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重点关注该等
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自我评价
等;
(三)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
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重点关注公司是否
按照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具体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
况是否相符合等;
(四)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 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比例较低的,以及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占当期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较低的,重点关注其有关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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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是否详细披露了未进行现金 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 否相符合,持续关注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 况,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等;
(五)上市公司存在现金分红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比例较高等情形的,重点关注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是否稳定。其中,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性现金流不佳
的,重点关注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会对生产经
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存在过度依赖新增融资分
红的情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是否
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是否存在明显不
合理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 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针对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并履行必要
的决策程序;
(三)未在定期报告或者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章程有明确规定但未按照规定分红;
(五)超出能力分红损害持续经营能力;
(六)现金分红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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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陈述或者说明中有虚 假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 施;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将现金分红监管中的监管 措施实施情况按照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上市公司涉 及再融资、资产重组事项时,其诚信状况应当在审核中予以 重点关注。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5 日 施行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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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道德会有报应,子孙后代也守不住财富。

04-02 07:57

支持

04-0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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