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违约处理方式的建议
(一)违约处理方式建议
交易双方在违约发生后,可首选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交易,守约方可优先采用对担保品快速处置方式(协议折价、变卖、拍卖),快速实现自身债权。若存在担保品难以处置,或价值无法覆盖全部债权等情况时,守约方可采取司法救济和质押券处置同步进行的方式,以最大程度促进违约纠纷的解决。
(二)违约债券处置方式建议
协议折价处置时效性高,一般当天办理,但需交易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适用于守约方有意愿持有债券,且交易双方可就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
变卖处置时效性高,一般当天办理。当发生违约后,守约方直接单方申请将违约债券按照不低于中债估值的价格(若债券的过户价格低于中债估值价格,处置申请需同时征得违约方同意)过户给自己或指定第三方,处置所得价款用以覆盖回购交易标的债权金额(含罚息等)。变卖适用于守约方已经找到愿意购买担保品的第三方或自己愿意持有的情况,作为担保品的债券的市场估值较高且有较好流动性或者即将要到期兑付。
拍卖处置时效性略差,一般为3个工作日。当遇到守约方不愿持券、无确定的受让方和对债券公允价值有争议等情况时,可选择拍卖方式。外汇交易中心开展的回购匿名拍卖为回购违约债券得到有效处置提供了重要的渠道,匿名拍卖采用直接线上化系统处置,可有效实现债券价格发现,保障成交价格体现各方预期。
四、对回购违约债券公开处置和非公开处置的思考
笔者认为,相较于非公开处置,公开处置交易范围涵盖广泛的市场机构,交易方式透明公开,更有利于债券价格发现。外汇交易中心开展的匿名回购采用双重低价防护模式,在最低成交价机制基础上,支持守约方报出和调整价格,可以有效避免市场机构恶意压低拍卖价格的行为。
其次,公开处置方式能够有效提高担保品处置的效率,可以满足法律中对担保债权优先保护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动产质押的定义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担保品债券本身不涉及实质性违约风险的情况下,为避免公开处置价格较低引发的市场不利影响,目前实践中采取了处置价格暂不对外公开的办法。如遇担保品债券发行人出现信用风险等情况时,笔者认为更应该快速公开处置,以求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从公开处置的示范效应和银行间市场制度供给的来看,首先,公开处置方式有利于市场机构提高风险意识,建立底线思维。其次,公开处置方式打通了质押回购业务偿债处置链条,让质押式回购业务回归其担保本质,用担保品信用替代部分融资方信用,有利于质押回购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最后,公开处置方式是规范中国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重要探索,笔者相信监管机构将继续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业务规范透明,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
作者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