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洋债判决看中介机构的尽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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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债券民工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这个元旦假期, “五洋债”的一审判决刷屏了,证券公司、会计师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今天债券民工从“五洋债”的事件回顾和处罚情况,来分析一下中介机构的尽调责任。

一、“五洋债”事件回顾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的前身为上虞市第五建筑公司,经过多次改制和股权变更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志樟。五洋建设主营业务是建筑工程板块,同时还投资了部分酒店餐饮、房地产开发等业务。五洋建设曾发行过多只短期融资券、PPN和公司债券。其中15五洋债15五洋02为小公募公司债产品,15五建债和16五洋01为私募公司债。

五洋建设于2016年12月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在未按时兑付债券回售款和利息,成为引发五洋债债券欺诈发行的导火索。  

二、证监会对五洋建设的监管历程

事实上,在五洋债违约之前,证监会及下属机构已经多次对五洋建设进行了监管和处罚:

1、2016年1月7日,因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浙江证监局对五洋建设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2、2017年8月1日,五洋建设因未公告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和未按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浙江证监局对五洋建设和陈志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五洋债正式违约之后,中国证监会对五洋建设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7月6日对五洋建设及相关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2018]54号 ),对五洋建设和相关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措施

五洋建设被处罚的原因主要是“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时披露审计机构变更及未按时披露年度报告”。而通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看出,五洋建设虚假申报文件的最主要方式是“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这也是此次杭州中院判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证监会对德邦证券的处罚

德邦证券是五洋建设四只公司债券的独家主承销商。证监会于2019年11月11日对德邦证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2019[121]号),对德邦证券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证监会对于德邦证券的处罚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从现有公开披露的材料来看,投资性房地产的核查和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的问题的确是存在瑕疵。这两个问题引发的争议和讨论并不多, 争议和讨论最多的是关于应收账款问题的核查

德邦证券和五洋建设被证监会处罚均主要是因为应收账款问题。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则进行了明确的回应,认为理由不成立,主承销商应收账款的核查存在问题

四、小结

五洋债作为首单因债券欺诈发行被处罚的债券,对于信用债券市场的影响可谓深远。通过上文分析,在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债券的尽职调查方面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首先,债券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核查义务是审慎核查义务,需要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这个责任并不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减轻。也就是说,债券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不能依赖其他中介机构,要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合理怀疑和审慎核查

其次,监管机构认定公募债券的核查义务比私募债券的更为严格。这是从债券的发行方式、投资者数量和市场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对于中介机构来说,对于公募产品的尽职调查更需要审慎严谨,即使同一个发行人已经发行过多只私募债券产品,也不能放松尽职调查的要求。

再次,监管机构的核查和监管力度可能会加强。随着近期信用债券市场的波动加大,监管机构多次对主承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及机构进行自律调查和处罚,未来的监管力度只可能会日渐加强。

第四,中介机构公司内部规定也是勤勉尽责的依据。中介机构公司制定的适用于内部的自律规则和规定,也是监管机构会核查的重要因素。如果未能严格履行内部规定,也会被定界定为未履行尽调职责

第五,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来看,监管机构对于项目核查的范围、深度、广度都是相当强的,问题项目很难逃过监管机构的核查。所以在日常的项目尽调过程中,真的是需要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核查和尽职调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