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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相关当事人通过司法划转获得上市公司股票后,如果其受让后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则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包括第五条的规定;受让方如果不属于大股东的,则无需遵守第五条的规定。

2. 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3. 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4. 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4.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6. 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7.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8.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9. 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10. 大宗交易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11.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

12. 协议转让完成后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1%

13. 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14.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如减持后出让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减持标的为特定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遵守《细则》有关减持比例要求;受让人持股达5%以上或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15. 如该股东在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继续减持,则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受让方在前述6个月内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进行减持,则双方共用前述1%的减持份额。同时,在协议转让减持的情形下(比照适用协议转让减持规则的减持行为除外),受让方必然会成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因此如受让方在前述6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需继续适用《细则》第四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规定;如受让方在前述6个月内及以后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则相应适用《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关于大股东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

16. 如该股东在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继续减持,则其在任意连续的90日内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同时如上文所述,受让方必然成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其后续减持行为需遵守《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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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如浪潮a2020-02-16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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