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第3步,员工和公司的契约就已形成,断无单方面变更契约的道理。你要问有没有合法的操作空间?当然有,期权授予协议里让渡给公司单方面变更的权利即可。俗称流氓条款。很多事情就看下限有多低了,只是合法很好操作的。
理想今年绩效不好的话,李想未兑现的股票将在年底回收一部分[捂脸]
流氓条款就是“一切解释权都归公司” 爱干干 不爱干滚。于法可能合法吧,但于情没什么人味。理想也没到“把寒气传给每一个人”的时候吧?
估计授予合同里有相关条款,在xx条件下公司有变更行权条件的权力等等。
这是找理由赶人走了吧
请教下还有啥骚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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