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小偷,还责怪人家告。
第一轮:
格力文传官微称取得了一点微不足道的胜利,我们在最高院把小米告赢了!以后会赢更多次!
小米一边忙着准备k70U的首日宣发一边一脸懵逼,咋关键日子下黑手呢,你这电风扇专利侵权起诉书上也没我司的名字啊?!
第二轮:格力文传继续新闻学,表示虽然起诉书没你,但你京东商城里卖侵权产品了,告赢的是你委托的制造商江星月电器有限公司,而且你子公司还财务投资了它家8%的股份,四舍五入约等于就是赢了你小米,没跑了!
小米被友商抽象的数学能力彻底折服了,纷纷男默女泪,强词夺理还咋回应,也不能伤了和气呀。这时江星月电器有限公司勇敢站了出来,让你受气了小股东!俺们和格力经最高院调解,最后是和解的呀,明明法庭上签了的和解书,咋又不算数了呢。还有没有王法!
第三轮:未完待续。
你到要好好看看脑子,学习学习法律。不过至少格力的法务部人员都是懂法的,所以没有起诉小米,SB的是格力市场部,没有搞明白。小米是委托方,如果侵权产品是承揽人(委托制造商)自行负责技术方案,那么承揽人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而定作人(委托商)属于侵权产品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定作人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承揽人交付的是侵权产品,并且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定作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技术方案是由委托人提供,承揽人“按图加工”,那么委托人与承揽人均属于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揽人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应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实际案例:例如,在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飞利浦委托和宏公司生产产品,其产品被控侵权。被控侵权产品虽然标识有飞利浦的商标,且外包装上注明了飞利浦公司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来源于和宏公司,飞利浦公司没有向惠州和宏公司就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提供技术方案或者提出技术要求,因此飞利浦公司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其行为并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
明明是小偷,还责怪人家告。
此地无核心技术,不是隔壁小米偷
究竟米家是不是小米的,你们米粉就这种逻辑和价值观?从小米喜欢卖代工产品开始,就可以想到未来会有很多侵权的事。
偷还有理了
哈哈哈,格力粪气急败坏的样子真好笑
产品印着小米品牌标识,在小米专卖店出售!看你如何洗白!
以前格力文传不新闻学的时候也没见你发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