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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管是仲裁前还是通过仲裁,完全有可能达成了某种利益交换(和解或抽屉协议);2、还有就是,之前在转让万达电影股权的协议里面已经约定了,要注销,不知儒意是否会坚持注销,还是为了某种利益交换(和解或抽屉协议)而做出让步,同意延期或者少补偿;3、充满了不确定性,和见不得台面的利益交换可能,通过仲裁绕开股东大会和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这也是股价一直阴跌的一个重要原因;4、今天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给我回电话了,他们只能负责行政监管,不能干预仲裁司法程序,我给的建议是,作为监管局要积极作为,不能开这样负面案例的先河,可以给仲裁委员会发关注函和知会函,持续关注和给出建议,做好监管局和仲裁委员会的拉通,堵住漏洞,才能更好的服务、完善和建设资本市场
引用:
2024-06-14 12:45
$万达电影(SZ002739)$ 由于业绩承诺仲裁结果不确定,有人说当初要是通过老王的方案就好了,这种想法可以理解。我曾经参与过多次仲裁,我认为这种情况可能已经协商好了。
估计就是老王希望延期至2023年业绩,这样少补偿一点(约0.3亿股),万达电影董事会自然同意,但是股东大会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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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18:49

应该问一下监管部门,为啥时任大股东不在2022年和2023年申请仲裁程序呢?

06-15 01:22

确实,违法在前,仲裁也躲不过,小股东应该争取合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