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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有的时候为了利益,而采取不少“小手段”,钻制度的空子。
 
比如“专利丛林”,为一款药申请知识产权叠加网络,使得仿制药的研发到上市,都会重重阻碍,相当于变相垄断的一种。
 
药王“修乐美”的例子,16年到期核心专利,因为其他专利将仿制药推迟到2023年,并且仿制药企还要支付专利费。艾伯维被九家仿制药企诉讼打官司,都达成和解,就是因为仿制药企业发现,拿“专利丛林”没办法。
 
还有就是“潜水艇专利”,专利期是从批准算起,有些企业申请专利,用各种方式延长专利审批时间,一但别的公司想申请相同的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有关的产品,就可以通过之前已经申请的专利提出诉讼,获得利益。
 
或者是更改字段,使专利不易被察觉,也能诉讼那些“撞车的”企业。
 
例如,英国Astra Zeneca制药公司以“阿斯利康”的中文名称在我国设立分公司,但该分公司在我国申请药品专利时专利申请人的名称填的却是“阿斯特拉曾尼卡”。这一行为就造成在检索专利时用“阿斯利康”的译名能够检索到208条发明专利,用“阿斯特拉曾尼卡”的译名能够检索到499条发明专利的结果。$艾伯维公司(ABBV)$ $阿斯利康(AZ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