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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漠世繁花: 司法解释在后,但是公司法在前。公司法里面限定的是必须向董事会决议,司法解释是21年之后发生的,问题是18年的债务形成之后,到21年这段时间没问题,21年以后债权人不主张还债的理由或者补充担保的行为,不成立。//@漠世繁花:回复@道由白雲尽:易联众的最核心问题在于法不追溯过往,很多人可能都知道《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9条里表示“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本条规定仅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担保行为。对《民法典》实施之前相对人与境内上市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情况承担不超过主债务人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易联众有两笔发生在18年的两笔违规担保共计7.15亿当前无法判断计提金额以及实际影响$ST易联众(SZ300096)$
引用:
2024-01-07 23:03
公司主营数字医保,数字医疗,数字人社,提供整体设计方案。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 19.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3,56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9,373.90 万元(超募将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