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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对社会活动的最重要约定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既然格力公开举报不违法,那当然也不应被指责。
3.举几个很简单的例子来类比,有人实名公开举报官员贪污受贿;丁香医生举报权健的药物无效,他们是不是伤害了官员与权健集团的名誉与商誉呢?
作为一个资深医药投资人,在丁香医生公开举报权健销售假药时,不指责丁香医生损害权健商誉;在谭秦东医生揭露鸿茅药酒负面作用时,不指责谭医生损害鸿茅商誉;却在格力公开举报奥克斯销售伪劣产品时,指责格力毁谤奥克斯商誉,不得不说,这显然是屁股决定脑袋的说法。
4.消费者和同行都有同等的监督权利,不能说消费者监督是监督,同行监督是毁谤,这是没有道理的说法。
另外,我没买过格力的股票,这也是我第一次不赞同@黄建平 的看法。
抄送@Stevevai1983//@黄建平:回复@哈卡:耐着性子说2点:
1、药物是白名单制度,如果没有临床证据,就不能上市,人人可以质疑。
2、法律是黑名单制度,未判之前都是好人,不能处私刑,得由司法部门监管部门判定,可以举报,但未有判定前,不能损害伤害嫌疑人。
3、消费者举报,和同行举报之间,还有差别,涉及竞争关系。
我质疑格力方式不合适,格力粉就质疑我,说好的就事论事呢?
况且拿着我不到1年的子基金说没跑赢指数,怎么不说成立2年的子基金跑赢指数30多点呢?
这说明A股还是容易赚钱呢,傻子多啊。
是啊,三甲医院就不能指责莆田医院呢
正经质疑的博主估计都不敢回应了
双重标准而已,大V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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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位兄台的第一次点赞,质疑,不盲从,这是理性的基础。
高手
举证是很复杂的事,我不认为是一个企业可以独立完成的,或者是可以让举证的程序合法和完整的。比如,格力举证的空调是市场购买的,单纯谈举证效力来说是有瑕疵的,不完全排除买到假货或者某批次产品有缺陷。公权机构调查是可以从生产线,技术原理等方面获取更完整的调查结果的。这就是格力作为企业和竞争对手不能在不完全调查结论的情况下,擅自定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