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2021年股东大会决议中两条反对率较高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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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9日太保公布了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议案中有两条得到了H股股东较高比例的反对票。这两条议案分别是: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得到了H股股东69.46%和A股股东2.52%的反对票。

以及

“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得到了H股股东46.82%和A股股东3.89%的反对票。

H股投资者以机构为主,在参与公司治理和维护股东权益方面做得比较好,国外更是有专门一类投资策略叫做积极股东主义(Activism),利用大比例股权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治理,通过改善经营、分拆上市、资产出售等手段获利。

A股投资者近几年也越来越重视,部分公募基金和个人投资者积极利用自己手中的投票权维护自身利益。前些日子,中远海控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就有不少中小投资者因为不满公司在业绩高光时刻的“吝啬”分红,投出了反对票,并造成了一些影响。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两条议案。原文可见太保在2022年4月29日公布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第一条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12个月或者到下届周年股东大会结束为止,发行或者做出发行A股、H股、购股权(期权)、转股权(可转债)的决定,最多不超过已有面值的20%。

我猜测,这条议案可能是为以下几个动作做铺垫:

1、发行新股补充集团在偿二代二期体系下的核心资本;

2、推出员工持股计划或者高管期权激励进行利益绑定;

3、发行可转债补充集团附属资本并伺机进行转股;

4、发行更多GDR,推进国际化战略。

在H股市场,根据港交所规则,这条议案通过代表董事会已经获得了授权;在A股市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即便获得了授权,仍需得到股东大会批准。

潜在的增加股票供给的行为如果落地,会在短期内对股价产生一个冲击。长期来看,是否对公司有益,还要届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二条议案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除了一些超纲内容外,大部分是关于股东资质、股东需要履行的义务、关联交易、董监高的责任、监事会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变化。基本集中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这里面我整理了一部分并和其它对公司价值可能产生影响的章程修改一起放在下面了,供大家参考。

章程第三十三条,收购公司股份。这条原来的表述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收购公司股份。修改后成为,只能在这些情况下,收购公司股份。这限定了公司回购股份的适用场景和范围。

章程第六十三条,对于股东出资来源、关联关系、持股比例、质押转让等义务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防止明天系、安邦系那种对上市公司经营造成有害影响的事件发生。

章程第六十八条,公司与子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超过一定比例的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里面对比例的划定更加严格,由年度末改成最近一期,新设了5%的阈值。

章程第六十九条,为第三方债务担保范围中剔除了非保险子公司,且为保险子公司担保时,对外担保余额不能超过上年末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这一修订减少了保险集团由于为子公司做债务担保造成的连带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章程第九十六条,须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多了分拆一项。这里是不是为日后分拆某些子公司上市埋下伏笔呢?

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来自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董事原则上不能超过董事会的三分之一。避免来自大股东的管理层给自己薪酬与绩效不匹配。

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的职权里被删去了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一条,新增了一些信披、风控、监督、治理责任。董事会的董事提名权去了哪儿,大家可以文件里往前翻翻,有答案的。这里就不展开了。

我觉得比较有意思的是收购公司股份、分拆、债务担保和董事会职权这几条。我也大概清楚了为啥H股股东会投反对票。

最后老样子,按雪球专栏规定披露利益相关:

上面五条我均满足。

$中国太保(SH6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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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