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修改于:雪球转发:12回复:23喜欢:1

想请教下大家一个关于香港上市地产公司发行美元债的问题,香港上市的地产公司发美元债得到的资金,给到境内主体使用的时候,这个资金是以股本的形式投入到境内实体公司,还是以借款的形式给到境内实体公司?$中国奥园(03883)$ $融创中国(01918)$ $时代中国控股(01233)$ 

@想猫的人 @地产大哼 

精彩讨论

全部讨论

2022-06-26 10:05

2015年9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发改委2044号文”),该文对“外债”界定如下:“本通知所称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根据发改委2044号文的上述定义,国家发改委主要将中资美元债的发行模式分为两种:

第一,直接发行模式,即中国境内企业直接作为发行人在境外完成发行。直接发行模式相对而言较为简单,且信用度较高、资金回流监管较少,但可能产生如下额外税负:(1)对于境外债券持有人将来从发行人处获得的利息收入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将会被认定为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需由发行人实行源泉扣缴,即代扣代缴10%(债券持有人为非居民企业时)或20%(债券持有人为非居民个人时)的预提所得税;(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境外债券持有人可能会被认定为向境内发行人提供贷款服务而要求支付6%增值税。而在实践中,境外债券持有人一般会在《认购协议》等交易文件中要求发行人承担上述税负,由此可能增加发行人的融资成本。

第二,间接发行模式,即中国境内企业以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作为发行人在境外完成发行。在境外发行主体不被中国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情况下,间接发行模式下的发行人可以避免上文中提及的直接发行模式可能面临的额外税负,但一般会被要求提供额外的增信措施,该等增信措施主要包括:境内母公司提供担保/维好协议/股权回购承诺、境内银行或境外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等。

除前述两种模式之外,还有一类发改委2044号文未明确规定的发行模式,即:尽管发行人为境外企业或者其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但该境外企业所在集团的主要业务或资产在中国境内,这种发行模式业内称之为“红筹架构发行模式”。

2022-06-26 10:03

楼主,肯定是债权形式回去的,如果股权形式回去,还债需要换汇的时候,商业银行不好给你换然后汇往境外啊。股权名目下换汇,那要么是税后利润分红,要么是结业清算后,返还股东,对于房地产项目企业来说,都不大现实。

2022-06-26 10:34

题主敢情是买了美元债,现在心里一点底都没有了,赶快回头来搞清楚路径……太可爱了

2022-06-26 10:04

我找个简易明了的资料,一段一段发你

2022-06-27 10:13

永续债算资产,就是股权。非永续债是债务

2022-06-26 19:12

周总, 谢谢你的支付. 但我的回答没有得满分,我估计是还需要回答你的"公开资料确认借款形式"这个问题. 现在我补上这部分的回答. 以中梁地产2021年发行的300,000,000美元债(港交所债券代号40680)为例, 其公开的发行书就写明是股东贷款(shareholder loan), 具体你可以在它的发行书里面搜. 发行书下载地址如下:网页链接 在这个发行书上, 你可以看到还款来源就是归还股东贷款(shareholder loan)以及股东分红,也提到了我之前发的有关外汇管制方面的规定.由于这种债(香港都叫票据NOTE)是用English Law 作为适用法律, 所以整套资料都是英文的, 这也是你很难在中文环境下找到有用信息的原因.

2022-06-26 13:30

一种办法是通过外保内贷的方式进来,把募集的美元质押在境外,然后银行在国内给开发商发放一笔等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后开发商在国内归还人民币贷款,国外的美元解除质押,解除质押后的美元去还美元债。差额部分想办法换汇补齐就行。

2022-06-26 10:10

各种方式都有,最好是直接境外使用,也有通过投资款或股东借款方式入境,但是需要外管局审批,还有比较方便的是做外保内贷,各种操作套路都有,一般借外债之前都配套设计好了资金如何进来。

2022-06-26 10:07

根据现行有效的监管规范,中资美元债的境内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环节,包括:外债备案登记、外债签约登记、内保外贷登记以及资金回流监管。

(一)
发行前监管——外债备案登记

根据发改委2044号文,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1年期以上的债券,须在发行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外债备案登记手续并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外债备案登记证明”)。企业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后,需要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载明的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的,将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信息平台。针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发改委已于2020年2月4日发布《关于企业申请延长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事宜的指引》,明确:“已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企业,如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外债发行的,可在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提出关于延长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

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取得,是中资美元债发行的前置条件,是中资美元债的发行的重要环节,需要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申请并与发改委进行协调沟通。关于是否对申请人出具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发改委2044号文并未规定具体、量化的标准,仅规定了企业发行外债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此外,关于外债备案登记,有如下两点需要注意:

1、 发改委2044号文对“外债”的定义仅涵盖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模式而暂未纳入红筹架构发行模式,因此,若企业希望采取红筹架构发行模式,建议事先与发改委积极沟通项目具体情况并取得发改委的明确意见;根据本团队律师的实务经验,该种发行模式下,大概率需要参照发改委2044号文的规定进行外债备案登记。

2、 发改委2044号文对“外债”的定义仅涵盖“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1年期以上的债券”,因此,已有不少企业选择在境外发行期限为364天的美元债,以规避外债备案登记。对于此类“364中资美元债”,目前确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事前管理,对于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确有困难的企业而言,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选择。

(二)
发行后监管——外债签约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4月28日发布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境内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并取得外汇局颁发的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需要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外债”类型中明确含有“境外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不仅包括还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券,也包括还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短期债券,这意味着“364中资美元债”虽然当前不需要事先取得国家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但仍需要向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也规定:“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该文件适用于“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其中“境内机构”的范围包括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若采取直接发债模式,境内企业作为发行人将有义务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若发行人非房地产企业或政府融资平台,则同时还需要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

(三)

跨境担保监管——内保外贷登记

如上文所述,间接发行模式一般伴随着相应的债券还本付息增信措施,其中常用的措施包括境内母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境内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等,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这两种措施将构成内保外贷,担保人需要在签订担保合同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具体而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四)

资金回流监管


1、 直接发行模式下的资金回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相关程序如下:

(1)境内企业应在银行开立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2)境内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进行结汇或支付时,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对外支付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但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2、 间接发行模式下的资金回流

如上文所述,间接发行模式下,一般需要提供额外的增信措施,其中境内母公司提供担保、或境内银行提供备用信用证等属于典型的内保外贷,而境内母公司提供维好协议、股权回购承诺等则一般不构成内保外贷。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5月12日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曾经规定,在内保外贷情况下,“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以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后于2017年1月26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其第二条明确指出:“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可见,对于涉及内保外贷的间接发债,外债资金的回流经历了从禁止到放开的过程;而对于不涉及内保外贷的外债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问题,目前暂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间接发债模式下,境内企业可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资金从境外发债主体向境内回流,主要包括:境外企业向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或提供股东贷款(但须符合有关“投注差”的规定)、借助跨境双向资金池等。


3、 红筹架构发行模式下的资金回流

红筹架构发行模式下的资金回流问题亦暂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类似于间接发行模式,境内企业与境外发行人同样可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外商投资企业增资、股东贷款、跨境双向资金池等安排实现债券所募集资金的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