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绿色金融助力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解读《“十四五”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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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立华, 杜譞, 方琦, 鲁政委

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文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目标与新特征、怎样发展可再生能源、绿色金融体系如何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这三方面对《规划》进行解读。

第一,碳达峰碳中和新背景下,《规划》提出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目标,并提出“十四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将进入高质量跃升发展新阶段,呈现大规模发展、高比例发展、市场化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四大新特征。

第二,《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期间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任务:一是优化发展方式,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二是促进存储消纳,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三是坚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可再生能源;四是健全体制机制,市场化发展可再生能源;五是坚持开放融入,深化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

第三,《规划》将“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金融体系”作为“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保障措施之一,本文从“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三个方面做出分析。

事件

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21〕1445号,以下简称《规划》)。

点评

当前,全球能源将加速向低碳、零碳方向演进,可再生能源将逐步成长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能源。“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既要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又要在碳达峰后短短三十年时间实现碳中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新任务新要求,机遇前所未有,高质量跃升发展任重道远。

本文将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目标与新特征、怎样发展可再生能源、绿色金融体系如何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这三方面对《规划》进行解读。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目标与新特征

1.1 2035年远景目标

《规划》提出2035年远景目标: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在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左右和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基础上,上述指标均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加速替代化石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取得实质性成效,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巩固提升,基本建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1.2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目标

《规划》提出“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一是总量目标,202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0亿吨标准煤左右,“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消费增量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的占比超过50%。二是发电目标,2025年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达到3.3万亿千瓦时左右,“十四五”期间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三是消纳目标,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达到33%和18%左右,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四是非电利用目标,2025年太阳能热利用、地热能供暖、生物质供热、生物质燃料等非电利用规模达到6000万吨标准煤以上。

1.3 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将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新特征

《规划》判断,“‘十四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将进入高质量跃升发展新阶段,将呈现新特征:一是大规模发展,在跨越式发展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提高发电装机占比;二是高比例发展,由能源电力消费增量补充转为增量主体,在能源电力消费中的占比快速提升;三是市场化发展,由补贴支撑发展转为平价低价发展,由政策驱动发展转为市场驱动发展;四是高质量发展,既大规模开发、也高水平消纳、更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二、怎样发展可再生能源

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阶段与新特征,《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期间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五大主要任务:一是优化发展方式,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二是促进存储消纳,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三是坚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可再生能源;四是健全体制机制,市场化发展可再生能源;五是坚持开放融入,深化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本文针对前四项主要任务进行解读。

2.1 大规模开发

《规划》在“基本原则”中强调,“坚持多元迭代:优化发展方式,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陆上与海上并举、就地消纳与外送消纳并举、单品种开发与多品种互补并举、单一场景与综合场景并举,构建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因地制宜、多元迭代发展新局面。”

《规划》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的具体举措包括:在“三北”地区大力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化开发,在中东南部地区积极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在西南地区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一体化开发,在东部沿海地区积极推动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积极推进地热能规模化开发,稳妥推进海洋能示范化开发。

新能源基地化开发是大规模开发的最主要形式 。《规划》明确提出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建设黄河上游、河西走廊、黄河几字弯、冀北、松辽、新疆、黄河下游等七大陆上新能源基地;科学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依托西南水电基地调节能力和外送通道,统筹推进川滇黔桂、藏东南二大水风光综合基地开发建设;优化近海海上风电布局,开展深远海海上风电规划,推动近海规模化开发和深远海示范化开发,重点建设山东半岛、长三角、闽南、粤东、北部湾五大海上风电基地集群。

在推进开发中东南部分布式风电光伏方面,《规划》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积极推动就近开发。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油气矿区及周边地区推进风电分散式开发。利用荒山丘陵、沿海滩涂等土地资源,因地制宜推进中东南部风电就地就近开发。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大力推进乡村风电开发。推进资源优质地区老旧风电机组升级改造,提升风能利用效率。二是大力推动多场景融合开发。重点推进屋顶光伏开发利用行动,实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规范有序推进整县(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光伏新村。积极推进“光伏+”综合利用行动,鼓励农(牧)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复合开发模式,推动光伏发电与 5G 基站、大数据中心等信息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光伏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铁路沿线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沿线等交通领域应用,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廊道示范。推进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优先利用采煤沉陷区、矿山排土场等工矿废弃土地及油气矿区建设光伏电站。推动老旧光伏电站技改升级行动,提升发电效益。

在统筹开发水电、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构建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体系方面,《规划》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一体化开发:科学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大型水电站优化升级,发挥水电调节潜力;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移民安置;依托西南水电基地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开发建设。二是推进生物质能开发: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加快发展生物天然气,大力发展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十四五”期间,将开展生物天然气示范、生物质发电市场化示范以及生物质能清洁供暖示范。三是积极推进地热能规模化开发:积极推进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制冷,全面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有序推动地热能发电发展。四是稳妥推进海洋能示范化开发:稳步发展潮汐能发电,开展潮流能和波浪能示范,探索开发海岛可再生能源。

2.2 高比例利用

《规划》在“基本原则”中强调,“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电源与电网、可再生能源与传统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与消纳的关系,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安全可靠供应相统一。”

大规模开发需要匹配高水平消纳,更要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目前,虽然可再生能源发电增长较快,但在能源消费增量中的比重还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和高效消纳利用的矛盾仍然突出,新型电力系统亟待加快构建,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发展相对滞后。

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我国于2020年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制,每年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开展年度考核,2021年实际完成值分别为29.4%、13.7%。按照《规划》确定的2025年目标,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达到33%和18%左右,在目前基础上要分别提高3.6%和4.3%。

针对促进存储消纳,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规划》提出六大举措:提升可再生能源存储能力,优先促进就地就近消纳,积极推动外送消纳,加强可再生能源电热气直接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制氢利用,扩大乡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

提升存储能力是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核心问题。 《规划》主要措施包括:加快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推进黄河上游梯级电站大型储能试点项目建设,有序推进长时储热型太阳能热发电发展,推动其他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

目前储能发展最大的痛点是盈利机制不完整以及商业模式不成熟。《规划》特别强调:“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标准,发挥储能调峰调频、应急备用、容量支撑等多元功能,促进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多场景应用。创新储能发展商业模式,明确储能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储能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电力用户提供各类调节服务。”进一步为“十四五”时期储能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用电侧推动可再生能源多元利用方面:一是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终端直接应用。 在工业园区、大型生产企业和大数据中心等周边地区开展新能源电力专线供电,建设新能源自备电站,推动绿色电力直接供应和对燃煤自备厂替代。结合增量配电网试点,积极发展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微电网、直流配电网,扩大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终端直接应用规模。在边远地区,结合新型储能,构建基于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独立供电系统,推动可再生能源直接应用。二是扩大可再生能源非电直接利用规模,开展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主要通过可再生能源规模化供热行动、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绿色能源示范县(园)、清洁能源示范省等具体行动推动。

在扩大可再生能源在制氢和乡村的应用场景方面:一是开展规模化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推进化工、煤矿、交通等重点领域绿氢替代。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低、氢能储输用产业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产业化发展,打造规模化的绿氢生产基地。在工矿区、港区、船舶、重点产业园区等推广燃料电池示范应用,提高交通领域绿氢使用比例。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现代煤化工或石油化工产业基础好的地区,重点开展能源化工基地绿氢替代。积极探索氢气在冶金化工领域的替代应用,降低冶金化工领域化石能源消耗。二是扩大乡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加快构建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乡村清洁能源利用体系,持续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提升乡村可再生能源普遍服务水平。

2.3 高质量发展

《规划》在“基本原则”中强调,“坚持创新驱动:把创新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动力,着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效率提升、体制完善,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持续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巩固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创新力和竞争力。”

《规划》提出:加大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攻关力度,积极培育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强化可再生能源创新链支撑。

在加大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攻关力度方面: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创新机制,提升新型电力系统稳定性可靠性。加强可再生能源前沿技术和核心技术装备攻关,持续推进可再生能源工程技术创新及应用。

在培育可再生能源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方面:推动可再生能源智慧化发展,大力发展综合能源服务,推动可再生能源与电动汽车融合发展,创新推动光伏治沙规模化发展。

在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方面: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实施可再生能源产业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基础再造,加快重要产业技术工程化攻关。完善产业标准认证体系。

在完善可再生能源创新链方面:加强科技创新支撑,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新型电力系统、规模化储能、氢能等技术领域,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2.4 市场化消纳

《规划》在“基本原则”中强调“坚持市场主导:落实“放管服”改革,健全市场机制,破除市场壁垒,营造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全社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自我发展、自主发展能力。”

目前,可再生能源已经具备了市场化消纳的基本条件。在供给方面,2021年我国风光发电已正式进入平价时代;在需求方面,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总量控制,可再生能源将成为企业生产用能与碳排放脱钩的主要途径。未来,可再生能源将由补贴支撑发展转为平价低价发展,由政策驱动发展转为市场驱动发展。兴业研究绿色金融团队此前的测算显示,2030年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将超过3万亿千瓦时 [1] 。

《规划》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的措施包括: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完善投资管理机制,对不涉及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和战略性资源开发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推动核准改备案,鼓励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流程,进一步简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投资管理程序。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多部门协调机制,优化相关权证办理流程,推动落实项目建设条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在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方面: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和考核,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并逐年提升,引导各地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强化权重目标分解落实,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合理共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推动自备电厂、市场化电力用户等积极消纳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对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监测评价,推动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推动源网荷共担消纳责任,构建由电网保障消纳、市场化自主消纳、分布式发电交易消纳共同组成的多元并网消纳机制。

在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机制方面:发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价格信号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优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布局。逐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比重。完善风电和光伏发电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稳定投资预期。建立完善有利于分布式发电发展、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的输配电价机制、抽水蓄能电站价格形成机制、地热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价格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形成充分反映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与传统电源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与电力消纳责任主体签订多年长期购售电协议,完善可再生能源参与现货市场相关机制、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机制、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

在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机制方面:完善绿色电力证书机制。强化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属性标识功能,拓展绿证核发范围,推动绿证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平价项目积极开展绿证交易。做好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衔接。做好绿证交易与碳交易的衔接,进一步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生态环境价值。

三、绿色金融体系如何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的新特征都意味着可再生能源领域将产生巨大的新增投资需求,兴业研究宏观团队此前的测算显示,基于碳达峰行动方案,2021~2030年间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相关投资规模将达到6万亿元 [2] 。市场化发展则意味着需要更多社会资本的投入,在这其中,金融的支持必不可少。因此,本次《规划》中也将“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金融体系”作为“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保障措施之一,从“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

3.1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规划》提出,“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把可再生能源领域融资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贴息等激励计划,建立支持终端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资金扶持机制”。

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框架“五大支柱”之首,为了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低碳发展领域,明确标准是前提。因此,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金融体系的基础也是相关标准体系的建立。我国绿色金融经过多年的发展,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目前已取得了初步成效,而在现有的各类绿色金融标准中,可再生能源相关项目都是其中的重要支持领域之一。

在绿色金融通用基础标准方面 ,2019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及解释说明文件,这是我国目前关于界定绿色产业和项目最全面最详细的指引,该《目录》属于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中“绿色金融通用基础标准”范畴,后续我国的绿色信贷标准、绿色债券标准等都以该《目录》为基础进行了更新修订。该《目录》划分了六大绿色产业,其中第三大产业即清洁能源产业,在清洁能源产业下又细分了4大类别与31项具体产业,其中涉及可再生能源的主要包括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清洁能源设施建设和运营、能源系统高效运行三大类中的23个具体产业。

在绿色信贷标准方面 ,2013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主要对21家银行进行绿色信贷统计。根据原银监会披露的《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情况统计表》,与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有两类指标,一是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下分为6个子项,分别为太阳能项目、风电项目、生物质能项目、水力发电项目、智能电网项目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第二个相关指标是战略新兴产业中的新能源制造端贷款。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绿色融资统计制度》,对原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进行升级,支持项目类型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为基础进行了更新,其中可再生能源相关项目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本一致,不同的地方有两个:一是将“水力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改为“环境友好型水力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二是新增了“电网节能改造项目”

绿色债券标准方面 ,2015年底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将清洁能源作为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了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智能电网及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太阳能热利用、水力发电和其他新能源利用等7大类项目。2021年发布的新版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版)》同样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为基础进行了更新,其中涉及的可再生能源相关的项目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本保持一致,不同的一点是在“能源系统高效运行”中,绿色债券标准中删去了“燃煤发电机组调峰灵活性改造工程和运营”,以实现和国际绿色债券标准的接轨。

3.2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

《规划》提出“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开展水电、风电、太阳能、抽水蓄能电站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进一步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符合条件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

在可再生能源相关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方面 ,我国已将新能源项目纳入了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国家发改委2021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随附REITs试点项目的申报要求,明确了九大试点行业范围,能源基础设施是其中之一,具体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我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存量资产丰富,根据能源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10.88亿千瓦,其中,水电装机3.94亿千瓦(其中抽水蓄能0.38亿千瓦)、风电装机3.37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3.18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3883万千瓦 [3] ,而到2030年,我国仅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就将达到12亿千瓦时,未来可再生能源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REITs将有助于盘活可再生能源存量资产,随着补贴退出、平价上网时代到来,REITs将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拓宽资金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尽快完善新能源REITs项目程序流程和规范,积极推进新能源项目挂牌并扩大支持规模 [4] 。

在绿色债券支持新能源方面,清洁能源是我国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做大的领域。 根据联合资信统计的数据 [5] ,2021年我国境内发行的超6000亿元贴标绿色债券中,募集资金投向清洁能源产业的比例38.4%,排在所有绿色产业的第一位。

在绿色信贷支持新能源方面,清洁能源产业是我国绿色信贷支持的第二大领域,并且近年来清洁能源产业绿色贷款余额保持高速增长。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2022年一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8.07万亿元,其中,清洁能源产业绿色贷款余额4.74万亿元,占绿色贷款总余额的比例达到26.2%,仅次于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同时,清洁能源产业绿色贷款余额保持了高速增长,2022年一季度末同比增长39.3%,高于绿色贷款总体增速0.7个百分点,高于各项贷款增速28.3个百分点。

3.3设立投资基金

《规划》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多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绿色基金是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领域之一,2016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近年来,我国各类绿色基金发展都取得已取得一定进展,2020年7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共同设立首只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同时我国已在云南、河北、湖北、广东、浙江、贵州、山东、陕西、重庆、江苏、安徽、宁夏、等十几个地方建立了50多个由地方政府支持的绿色发展基金,还有很多民间资本、国际组织等也纷纷参与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6] 。

在可再生能源领域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截至2022年5月,我国已设立并备案的新能源相关 [7] 的产业投资基金共372只。可以看到,在2014~2017年间,伴随着我国新能源的快速发展,新能源产业基金设立数量也快速增长,但2017年之后出现了持续下降,主要受到资管新规的影响,虽然资管新规未直接覆盖到绿色产业发展基金,但却对过去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商业银行理财施加了明确的约束 [8] 。但随着2020年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新能源发展提速,2021年新能源相关基金设立数量达到53只,同比增长了近1倍。未来,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绿色基金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但仍需完善可再生能源基金、绿色基金相关的制度框架和激励机制,更好的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注:

[1] 资料来源:杜譞,钱立华,鲁政委,2030年绿电市场化交易将达万亿千瓦时,兴业研究,2022年5月20日。

[2] 资料来源:张文达,郭于玮,鲁政委,“碳达峰”带动新能源系统投资六万亿,兴业研究,2021年11月23日。

[3] 资料来源:国家能源局2022年二季度网上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国家能源局[EB/OL],2022/4/29[2022/6/1],网页链接

[4] 资料来源:《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国家发改委官网[EB/OL],2022/5/30[2022/6/1],网页链接

[5] 资料来源:联合资信,2021年度绿色债券运行报告——我国绿色债券标准迎来统一,绿色债券市场蓬勃发展,新浪网[EB/OL],2022/3/14[2022/6/1] 网页链接

[6] 资料来源:绿金委安国俊: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推出正当其时,一财网[EB/OL],2020/7/17[2022/6/1],网页链接

[7] 注:通过在基金名称中搜索“新能源”(不包括“新能源汽车”)、“可再生能源”、“光伏”、“风电”、“水电”、“生物质能”进行筛选得到。

[8] 注:具体内容参见兴业研究2019年3月发布的报告:《兴业研究绿色金融报告:绿色产业发展基金行路难》。

特别提示

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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