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刘玉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刘玉环”“葛某”证券账户交易“冰山冷热”
(一)“刘玉环”“葛某”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刘玉环”证券账户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5XXXX50,沪市代码A71XXXX040,深市代码022XXXX714,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621XXXX628。“葛某”证券账户开立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五惠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60XXXX235,沪市代码A68XXXX090,深市代码012XXXX261,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622XXXX196。
(二)交易情况
2022年6月14日、6月29日,刘玉环操作本人的“刘玉环”证券账户及配偶的“葛某”证券账户买入“冰山冷热”183,400股,买入金额894,063元,后部分卖出。卖出亏损加账面亏损合计亏损39,216.8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的书面文件、上市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交易所计算违法所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玉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刘玉环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冰山冷热”,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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