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近6年!证监会结案:违法事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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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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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康得新公告称,2024年6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结案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2018年,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钟玉涉嫌未披露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上述主体涉嫌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中国证监会决定本案结案。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3月1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康得新退市问题答记者问。

1、问:2月28日,康得新披露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更正后的报表显示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亏损。舆论高度关注康得新财务造假、触及强制退市等问题。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2019年1月,康得新无力偿还15亿元短期融资券,各界纷纷质疑公司2018年三季报披露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我会立即启动现场检查并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我会把发现的犯罪线索同步移送公安部门。我会于2019年7月、2020年6月两次进行告知、听证,并于2020年9月22日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9月9日,公安部门对康得新财务造假等行为侦查终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康得新对2015年至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后的报表显示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即扣除处罚认定的造假金额后,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经查明,康得新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一是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利润115.3亿元。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3亿元、29.43亿元、39.08亿元、24.36亿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大股东康得集团与相关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协议,经查证,协议涉及的康得新银行账户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虚假。二是2016年至2018年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康得新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三是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2015年和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康得新违法违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会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理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2、问:近期,网上个别投资者认为大股东康得集团占用康得新大量货币资金。请介绍一下相关调查认定情况?

答:针对个别投资者质疑大股东康得集团占用康得新大量货币资金的问题,经调查认定,康得新涉案银行账户主要是为了配合财务造假,便于完成虚假销售收入回款。2018年末该账户显示余额122亿元,是累计归集金额,并不是真实的银行存款余额。虚假销售收入回款打入涉案银行账户后,被归集到康得集团账户再被循环用于造假所需虚假销售收入回款,故未有证据证明大股东单方面占用康得新资金。

3、问:对于康得新披露追溯调整后的年度报告,网上有个别投资者发布消息质疑该案结论,并举报监管部门人员。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自2月28日康得新披露追溯调整后的年度报告以来,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大量散布不实有害信息,恶意造谣诽谤,抹黑监管政策和稽查执法,攻击退市制度改革,甚至对监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诬告陷害,妄图混淆视听、误导公众、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个别投资者在公司多次提示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况下,仍在大量买入此股票,并带头滋事诽谤。上述行为本质是意图向政府和监管部门施压,拖延和干扰康得新退市进程,从而达到其个人目的,进而牟取不当利益。对此,我会予以强烈谴责,将坚决依法依规推进康得新退市,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4、问:在康得新退市过程中,请问监管部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有何考虑?

答:康得新濒临退市,不少投资者因此会遭受损失。在退市过程中,我们将始终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考虑,尽最大努力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实施,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则的落地,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我会积极支持康得新投资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适时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提供其他相应法律服务。同时,我会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坚决依法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积极塑造良性市场生态,这是对投资者最有效、最有力、最根本的保护举措。

5、问:在推进退市改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请问证监会下一步有何工作考虑?

答: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大基础性制度,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是“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要任务。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畅通出口,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推动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无主业的“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改善上市公司结构,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二是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坚持应退尽退,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加大追责力度。三是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实施。持续做好示范判决、多元纠纷化解等工作。推动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修改,配合高法院修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落实重新上市制度,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可以申请重新上市。四是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退市过程中出现的对抗监管、不正当维权甚至煽动群体性事件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退市改革平稳推进,努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20年9月,证监会曾公布对康得新的行政处罚结果

经查明,康得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2,745,642.37元、2,943,420,778.01元、3,908,205,906.90元、2,436,193,525.40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796、3863、4181、5278账户(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258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9,571,053,025.20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4,599,634,797.29元)、14,689,542,575.86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0,090,359.52元)、17,781,374,628.03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0,288,447,275.09元)、14,468,363,032.12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2,209,443,476.52元)。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4份《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康得新光电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新集团提供担保,2016年2018年担保债务本金分别为1,482,700,000.00元、1,463,050,000.00元、1,463,050,000.00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8年11月修订)9.1、9.11的规定,康得新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康得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康得新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康得新未在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和2016年,康得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分别募集资金净额298.226.92万元、478,422.59万元,用于向康得新光电增资,建设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年产1亿片裸眼3D模组产品项目及归还银行贷款。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康得新利用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赛鼎)、沈阳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汽车)签订《采购委托协议》,将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出,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付21.74亿元、2.79亿元;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按照康得新要求将收到的资金转付给指定供应商,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主要资金最终回流至康得新,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虛增利润等方面。

康得新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已使用募集资金总额36.88亿元,全部用于建设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和年产1亿片裸眼3D膜组产品项目,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情况。康得新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虚构业务工作底稿、虛构业务资金平账记录、合同文件、工作台账、电子邮件、货运提单、财务账册及凭证、情况说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委托采购协议、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康得新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对于内销业务和配套电子产品业务,在证监会对全部内销和电子产品业务资金循环完成穿行的情况下,康得新对该两部分业务属于虚假业务予以认可。

第二,对于外销业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资金循环,不足以证明康得新该部分业务均为虚假。

第三,在案证据包含部分公安机关转化证据,该等证据可否真实、准确、全面的证明本案事实尚不明确。因此,暂不认可公安转化证据中康得新交易对方公司人员询问笔录以及康得新员工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第四,康得新愿与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商,对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予以赔偿。证监会曾有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未予行政处罚而只处罚其责任人员的先例。康得新财务造假是原管理层部分成员凌驾于内控之上所致,现康得新已由新任管理层接手,请求对康得新不予处罚。

综上,康得新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及的内销及电子产品业务资金循环问题,根据调取的资金平账底稿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可证实相关资金由康得新或康得集团转出,经中间多个银行账户至配合造假的客户,最终以销售回款的形式转回康得新。

第二,我会证明外销业务虚假及虚增利润金额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相关违法事实。资金循环是证明业务虚假的一个维度,但不是唯一路径。针对外销业务,我会调取的证据包括从公司内部以及从客户、货运代理商、银行等外部主体取得的言辞证据、书证等主客观证据。具体如下:

根据康得新光电相关事业部负责人或资材部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相关事业部生产的3D膜、防爆膜都是内销,只有部分ITO膜出口到台湾(非15家外销客户)。根据康得新虚假外销业务各环节经办人等的询问笔录、仓库台账、报关装箱照片、邮件、虚假销售合同等证据,康得新与虚假外销业务客户的合同系自行制作,客户签名系康得新员工自行签署。为应对海关查验,以康得新光电挤出事业部生产的PET膜等外品冒充ITO膜、3D膜、防爆膜等光学膜装箱报关。根据康得新造假行为的重要组织者、执行者—时任财务总监王瑜的询问笔录,15家外销客户不向康得新光电采购光学膜,也不为康得新光电代销光学膜,和康得新发生的交易完全是配合康得新造假。根据康得新负责出口业务的经理、境内及境外货运代理商的笔录及货运提单、放弃货权申明等证据,康得新报关出口的货物没有交付给15家外销客户,而是在运送至香港(销售合同目的港)后,由香港货运代理商根据康得新的指令转运至印度,或是在康得新出具放弃货物权利申明后交香港货运代理商处置。前述从康得新内部及外部取得的证言相互印证,且有客观书证足以证实。

资金方面,根据境内外调取的银行流水,虚假外销收入的回款资金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平账流程”记载的时间、对象、汇率及金额进行划转。相关资金自康得集团或康得新银行账户汇出,经过桥公司等中间环节,通过“对敲”和“内保外贷”的形式转移至境外,最终由虚假境外客户或第三方代付公司以销售回款形式转回康得新。前述证据均进一步印证了康得新虚构外销业务的事实。

第三,一是在案证据显示,在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向当事人依法出具了询问通知书,送达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人员出示了相关证件。同时,公安机关向我会移交的证据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制作了移送材料目录、写明原件存放地点、移交人,并加盖公章。此外,电子证据均具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二是经复核,该部分证据与我会通过行政调查程序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我会据此采纳上述证据。

第四,我会行政处罚的作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康得新案是系统性财务造假案件,除上市公司管理层参与外,还有经营层,甚至大量员工参与造假,是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一起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我会对康得新进行处罚。康得新自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至今,未就财务造假行为进行整改,也未就赔偿投资者等相关事项采取任何行动,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会对康得新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钟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罚款60万元;

三、对王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徐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张丽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六、对肖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七、对隋国军、苏中锋、单润泽、刘劲松、杜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八、对邵明圆、张艳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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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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