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现场检查有多严!企业、券商、会计师、律师无一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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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IPO被抽中现场核查撤材料就不查了,所以很多企业都是抱着侥幸心理——大不了抽中了再撤,于是很多被抽中的企业都撤了。

最近IPO上市进入强监管周期,《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修订后明确拟上市企业被抽中现场检查后撤材料也将继续检查。证监会公开表示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1/3,市场甚至传言在审项目都要现场检查......

不管怎么样,现场检查恐怕是以后很多企业想上市不可避免的事情了。

看看最近被抽中现场检查的企业发现的问题,就知道现场检查有多么严格了,不发现问题那是不可能的。

海谱润斯

现场检查发现:

(1)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研发项目存在项目跟踪报告中的研发人员与工时统计表人员不一致的情形。

(2)发行人存在研发人员活动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如部分研发人员离职后,仍在后续有关研发项目的会议记录及跟踪报告中将其记录为项目成员。

(3)发行人部分固定资产于管理、生产部门存放或使用,其折旧金额应分摊至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发行人实际上将该部分资产的折旧金额分摊至研发费用。

(4)发行人存在部分采购合同签批时点晚于合同签订时点、部分入库物资质检验收单缺少验收人员签字等情形。

(5)发行人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分类错误、固定资产验收单据未严格执行连续编号、卡片管理系统中使用部门与存放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固定资产卡片编码存在错误、部分问题设备未停止计提折旧的情形。

(6)保荐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存货盘点表中记录数据有误、复印归档审计机构的原材料盘点表、资产减值测试底稿中关于资产使用状态的说明存在前后矛盾等情形。

(7)申报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重要性水平的选取标准出现逻辑错误,试算平衡表中未审数据与发行人确认或提供的未审数据期初、期末均存在多项差异,部分询证函内容填写错误、部分询证函索引号对应的单位与往来函证统计表不一致、未合理解释回函差异,原材料盘点表记录数据出错,审计工作底稿中累计折旧测算数与报表审定数存在差异且未合理解释,预付账款项目审计证据不充分,临时借用或实习人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等情形。

易诚互动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实践中对客户订单按项目进行拆分并重新编号,内部项目无法与客户订单一一对应,单独一个记账凭证无法核实收入确认金额和期间的准确性,导致财务核算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对应关系管理不到位;由于发行人取得客户确权单时间无法控制,存在收入确认期间与客户确权时间不匹配问题,整体比较滞后;因无法取得经客户盖章确认的确权资料,发行人通过附签名人员名片、打印邮件截图等方式证明确权人员身份,个别确权单存在签名人员名称、确权日期确实,签名人员无身份证明信息等问题,影响确权效力,个别银行客户因人员调整,不予认可前期工作量的情况。

(2)申报期内发行人董事长曾硕通过2名财务人员支取现金26.88万元,用于支付差旅费,不符合公司现金管理规定;发行人在确认各项期间费用中房租及物业水电保洁费时,按照取得发票时间确认收入,导致各月确认金额差异较大,存在年度内跨期情形。

(3)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记录》单独形成,未装订至各章节;存在需保荐人进行分析、核查的事项,底稿中仅附有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未见项目组进行独立核查并形成核查记录的相关资料;以上事项不符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创业板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1年11月)》相关规定。保荐人存在部分工作底稿索引不完整,个别工作底稿核查内容与标题不符等情况。保荐人核查存在未见结论性意见或结论性意见不明确等情形。

(4)申报会计师函证程序存在瑕疵,对于回函不符、未回函以及存在限制性条款的,虽执行了替代程序,但替代程序所获取的证据存在缺失,不能有效支撑会计师如何执行替代程序。申报会计师对客户访谈不到位,客户访谈记录大部分是被访谈对象个人签名,对签名人身份的核实程序不足,对未签署访谈记录数据核对附表的客户,补充程序不完善。申报会计师审计调整支撑资料不足,收入跨期调整支持性证据存在缺失;部分成本调整无明细表给予详细列示,且成本调整支持性证据存在缺失。

(5)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核查发行人独立性时,《法律意见书》记录的核查工作与获取的底稿不匹配;对于主管政府部门的走访,只有现场照片,未见实际开展访谈工作情况的记录;对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核查,律师工作底稿未涵盖应核查的所有关联方。发行人律师内核工作不规范,内核工作均通过邮件往来进行且未归入底稿,未见内核小组开展检查情况的记录;未见内核委员会对内核文件形式审查后发表明确结论意见,仅对邮件进行了转发;未见项目组和内核小组就项目开展日常沟通的相关资料,仅提供了邮件往来截屏;未见复核合伙人复核情况的资料,仅提供了邮件往来截屏。

双瑞股份

现场检查发现:

(1)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约定条款存在差异,具体如下:一是公司目前与客户签订的部分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条款。但在实际执行中,为发出商品、取得签验单即确认收入,如:支座合同(东南沿海福建有限责任公司)、膨胀节合同(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气瓶合同(上海讯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烤烟房合同(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等业务。二是七二五所与军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七二五所与公司签订的转签合同约定,需要军方进行实质性验收。但在实际执行中,公司在军方代表检验发货且取得签收单后即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三是公司烟草烤烟房业务根据合同约定,烤烟房设备需要运行一个烤烟季进行最终验收,经过市级验收后才允许公司开具发票并执行付款流程。但在实际执行中,公司将县级验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存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

(2)公司目前收入确认的依据基本为签验单,经抽样检查发现公司留存的签验单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签验单仅有验收人签收确认,验收结论及验收意见基本为空白。二是签验单验收处明确说明单据只作为签收而非验收。三是签验单验收人或者签收人处仅有签名,无其他如公章、业务章等印鉴做签收人身份确认等。

(3)2019年至2022年6月各期末公司未就委外加工物资进行现场实物盘点,公司主要通过电话、到货现场核对等方式对存放于外协厂商的加工产品情况进行核验。公司对于加工周期较短(1个月)在产品外协加工时未转至委托加工物资核算。在委外结束后,通过委外接收单将加工费计入生产成本。

(4)2019年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各期末存货中已呆滞报废的金额分别为48.25万元、30.84万元、2.52万元和2.20万元,公司未在相关期间计提跌价准备,而在后续期间处置时进入损益。若按照全额计提跌价方式将上述影响还原至存货呆滞报废的当期,对于申报期内各年度净利润影响分别为-41.01万元、7.41万元、31.46万元和-0.88万元。

(5)公司烟草烤房业务的招投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中标方应当自行生产相关设备”。经检查发现,公司烟草烤房相关设备设计图由公司自主设计研发,但实际设备生产制造均由公司委托第三方郑州之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之铂)进行,存在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且公司对于烤烟房业务的出库为系统虚拟出库,相关产品由郑州之铂直接运往安装地点,公司取得的部分运输单据中未见公司管控痕迹。

(6)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瑕疵,具体如下:一是公司固定资产入库及报废存在未严格执行制度的情况。根据《洛阳双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公司应在“设备通过验收后,公司保障部负责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并存档,对照设备发票,在公司ERP系统办理资产转固工作”,但抽样发现公司固定资产环境箱(编号746371005)于2018年12月正式转固并开始计提折旧,但验收时间为2019年2月;个别设备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打款;固定资产厢式货车(编号531100007)未达到折旧年限,以抵账的方式进行报废处置。二是个别在建工程转固时间较长。公司自助餐厅建设项目于2019年9月完工并验收,10月已完成决算和归档,但该项目直至2020年5月转为固定资产。该项目原值105.99万元,残值率为3%,使用年限8年,月折旧金额为1.07万元,若按照10月完成入固程序开始计提折旧,经测算影响折旧金额为7.5万元。

(7)经对2019年至2022年6月关键人员流水核查发现,公司存在一名高管贾某向8名员工转账30.66万元、一名中层员工胡某向13名员工转账114.59万元的情况,且流水附注多处显示如“浙石化苯乙烯项目”“浙石化清欠工作”等项目名称。公司解释前述两名高管及中层向员工转账资金往来主要为因公和私人借款,但公司有因公备用金借款制度用于满足员工出差用款需求。在检查组进场前,贾某相关资金往来已全部还清,胡某除少量现金还款无法核查外,大部分款项处于未偿还状态。检查组进场后,保荐机构就此进行了补充核查,其中胡某的因公借款在2023年4月9日一天内通过各借款员工银行账户向其银行账户转账完成了集中还款。

(8)发行人管理系统与控股股东系统未做到完全独立。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独立性存疑,主要厂房从七二五所购买后,标识仍为控股股东的标志;此外,武汉海润交割后,发行人仍租用武汉海润控股股东武汉船机的生产场地。

(9)委托加工物资尽调程序不够严谨。2019年至2022年6月,公司未在委托加工物资中核算的外协存货期末余额分别为94.34万元、160.62万元、176.88万元、181.81万元,但中介尽调底稿中未见对此事项相关核查。

(10)收入相关的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经检查发现,一是中介机构穿行测试识别控制点不完整。例如并未识别产品价格调整等相关内部控制、公司针对军品和民品存在不同的内控制度,中介机构未区分不同业务类型执行对应穿行测试,针对部分异常样本也未充分执行进一步替代程序,控制测试样本量也存在不足,收入相关的穿行测试不到位。二是未充分掌握关键单据流转情况。保荐机构只向公司获取了合同、发票、验收单、记账凭证等资料,未充分了解公司涉及收入各主要环节的业务单据流转情况,特别是招标文件、中标结果、检测记录、产品合格证、质检单、运输记录等相关资料的流转信息。

(11)未见部分员工入股出资资金来源核查底稿。2019年至2022年6月,公司共对206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保荐机构、律师底稿中收集了206名员工出资至持股平台的银行出资凭证、员工承诺函、自然人调查表等,未对20名付款人与持股人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

(12)高管银行流水及异常资金往来核查不充分。经检查发现,中介机构未充分检测识别1名董事、1名监事提供账户的完整性,共计2个账户未核查;未获取5名董事监事、2名曾任职高管、11名曾任职董事监事银行账户流水。且公司部分高管存在大额现金存取款、亲属大额资金往来、向关联方购置房产、向个人缴纳大额学费、朋友大额资金拆借等大额资金往来情况。中介机构未针对公司高管银行账户完整性、异常资金往来进行进一步核查程序。截至现场检查结束前,部分高管仍未配合中介机构向检查组提供核查证据涉及银行流水金额为716.24万元。

(13)未进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经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底稿中判断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没有减值迹象,故未对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未计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师认为公司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良好,不存在长期闲置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占比较高,无减值迹象。但检查组发现,公司2019年至2022年6月固定资产申请报废记录中报废原因明确为闲置和工艺老旧,结合部分设备和专利权、使用权取得时间较早等实际情况,不计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

(14)未充分关注资产交割后武汉海润运营情况。针对发行人2019年至2022年6月重大资产收购(收购武汉海润),保荐机构、律师未关注武汉海润2021年12月资产包交割后仍继续承接业务的情况,未见相关底稿;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未对上述事宜进行信息披露。

(15)未分析向控股股东租赁设备的重要性。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七二五所租赁96台生产设备的情况,主要用于特材制品、能源储运装备等产品生产。检查中,中介机构对设备仅以原值、净值确认其重要性,而忽略了其在生产工序中是否唯一、是否属于生产必要的设备、是否不可替代,其对租赁事项的重要性判断依据不充分。

(16)异常情况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针对军工业务最终客户、关联交易的涉税问题、武汉资产收购的独立性问题、军工业务的合规性等涉及异常事项的问题,中介机构未走访工商、审计、税务、房管、环保等部门,仅以合规证明代替走访;且工作底稿中未见国防科工局、军事代表室等部门的合规证明。中介机构解释称,因疫情原因,相关部门不接受访谈,但检查底稿中未见相关工作记录。

(17)新业务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经检查发现,中介机构未针对公司新增烟草烤房业务进行风险评测,对于签订合同主体和招标业务的甲方主体不一致、收入确认时点判断、烘烤及其配套设备转签给郑州之铂加工与招标文件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等事项未在底稿中未充分关注并进行核查。

(18)未核查军品审价情况。公司2019年至2022年6月共协助七二五所接受军品审价6次,但中介机构工作底稿中未见与军品审价相关资料,也未见相应核查资料。

(19)关联交易核查不充分。公司通过关联方七二五所生产销售军品,中介机构取得部分转签合同及七二五所与最终客户的合同,并未取得所有完整的交易合同,未见对该等合同条款进行分析的底稿;未对转签合同的下游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未函证七二五所下游客户,且未实地查看产品交付情况。经检查组要求后,中介机构补充完成上述走访工作。

(20)未见实物出资权属核查底稿。公司历史上存在股东以实物出资的情况,包括以不动产、动产出资,保荐机构、律师仅核查了不动产的权属,未见核查用于出资的动产实物权属相关底稿。

鹰之航

现场检查发现:

(1)经对发行人子公司襄阳三零一五进行收入细节测试,发现2018年至2021年1-9月分别存在3笔、6笔、2笔和5笔交接单日期早于U8出库单日期的情形;

(2)2018年至2021年1-9月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2,996.63万元、2,599.78万元、1,591.75万元、1,631.63万元。发行人存在发货(记录为发出商品)一年以后确认收入的情况,2018年至2021年1-9月各期累计金额为8,913.65万元,其中海航系7,515.96万元,占比84.32%;

(3)客户同意发行人报价时间以客户签回报价单时间为准,海航、首航、天航等海航系客户报价审核工作安排和内部审批流程较长;2020年,海航系客户对前期积压未确认报价的部分订单进行了集中结算,因此2020年末发出商品余额下降;

(4)部分客户签回报价时间较晚,可能导致收入滞后确认;

(5)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细节测试无抽样方法及抽样过程,未见账面到实物的检查过程或实物到账面的过程,未落实到具体账面记录凭证号,无法与账面记录进行关联,与底稿描述的审计程序不一致。

(6)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合同均有质保条款,且海航、深航等主要客户每年具有较为稳定的返修率,但发行人未对销售服务费计提预计负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会计处理不一致;

(7)经对发行人报告期费用进行截止测试,西安鹰之航存在跨期2笔,涉及跨期金额87,630.00元,深圳鹰之航的费用存在4笔跨期,涉及跨期金额206,972.49元。

(8)发行人对海航系客户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充分,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对海航系客户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仅按与其他客户一致的账龄法计提,虽2021年初海航开始破产重整,发行人与海航签署相关协议保障了回款,但2020年末之前能否回款及回款比例存在不确定性;

(9)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年度存在明显应收账款减值迹象,但发行人未对海航系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的有关规定。

(10)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发出商品未函证。会计师在实质性程序中对发出商品未执行函证程序,而直接采用替代测试,其解释原因为发行人发出商品主要是单件金额小、数量庞大的维修件,根据以往函证情况,客户不予回函,故直接采用替代程序核查。但底稿中未记录以前发出商品函证情况,也未见发出商品相关控制测试。

恒业微晶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以领料时间而非投料时间作为研发费用确认时点,发行人未准确完整记录研发投料数量,存在跨期调节费用的风险,且发行人研发费用直接材料金额占比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数。

(2)发行人参与研发活动的非研发部门高管研发工时未登记,参与研发工时测算比例(35%)未提供合理依据说明。部分研发人员薪酬分配表、考勤记录、工资表等数据存在前后差异

(3)发行人研发产出未进行管理,产出数量未进行准确记录,无法核实研发废料的真实性和具体数量,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发行人研发废料定期由明光市世佳矿品有限公司免费拉走。

(4)发行人在光大路厂区扩建的7,000吨产线存在未履行相应环评、节能审批批复不合法合规的情形。发行人实施光大路厂区扩建产能搬迁转移,但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述产能搬迁尚未全部完成,保留的产线仍在生产,发行人仍存在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而被责令改造、停建、罚款等行政处罚风险,发行人光大路厂区环保节能生产运营存在瑕疵。

(5)发行人存在采购其他厂家原粉、分子筛、活动氧化铝等产品直接销售情况,此类销售发行人不进行加工处理,直接对外销售,属于贸易业务。贸易业务毛利率30%左右。

(6)发行人曾存在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向销售人员指定账户汇入“回扣费”,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收取供应商商品销售返利的情形。

(7)发行人及保荐人未能提供包括河南正大、莱芜亿达在内的各家供应商产品价格公允性及利润空间(8%-12%)的有效证明材料。河南正大、莱芜亿达连续亏损,河南正大产品独家供应发行人,对发行人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戴联平好友向河南正大借款300万元尚未还本。河南正大原财务负责人赵卫强系发行人财务部部长。

(8)发行人对于研发产出、研发废料未进行有效管理、未建立出入库台账,无法有效核查研发产出的具体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9)发行人未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工程物资进行出入库登记管理,在实际采购设备及重大工程物资未进行招投标。检查组认为,发行人工程物资的采购,未有效执行工程管理和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内控制度执行存在缺陷。

(10)生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未有效执行,部分付款审批不符合流程规范。

中远通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于2020年3月才对统合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验收的产品进行对账并确认收入,金额总计303.66万元,收入跨期确认,未严格执行“按月与客户对账确认验收合格的商品数量及结算金额,确认无误后在对账当月确认销售收入”的境内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政策;发行人于2021年1月确认2020年12月Weidmuller Interface Gmbh&Co.KG已完成报关手续的机器维修及系统升级改造收入10.56万元,未严格执行“对于采用FOB、FCA等贸易方式的境外客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达指定港口,开具出口发票,完成报关手续,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确认收入”的出口商品收入确认政策。

(2)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收入回函显示公司与统合电子(杭州)有限公司2019、2020年度采购与销售金额均存在差异,金额总计303.66万元,申报会计师在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3)年审与税审机构对发行人已有机型进行升级改造项目研发费用认定存在差异,税审机构认为已有机型进行升级改造项目研发费用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较经年审机构审计的研发费用分别调减了1,004.89万元、766.82万元、2,936.23万元,分别占同期年审研发费用的14.53%、11.10%、43.52%。

(4)发行人201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账龄3至4年(含4年)应收账款余额为70.15万元,2020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账龄4至5年(含5年)应收账款余额为71.43万元,账龄划分错误。

(5)申报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实际执行程序与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执行程序不一致。将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并于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政策及程序,但审计底稿中未见对公司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执行复核及评价程序。

(6)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会计政策披露不完整。除披露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会计政策外,实际执行中公司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采用库龄法测算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体为原材料按照是否超过保质期进行测算,库存商品采用预计售价与库龄结合的方法(无预期售价部分)进行测算。2020年末,原材料跌价准备期末余额为1,967万元,全部为按照库龄法计提;库存商品跌价准备期末余额为1,770万元,其中,按库龄法计提金额1,186万元。

(7)发行人发出商品核算不规范且核销无书面审批手续。发行人未对乐众电桩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库龄超过1年的发出商品结转收入成本,金额为7.75万元,未对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库龄超过1年的发出商品确认收入,金额为63.18万元;对长期发出商品无法收回或确认收入部分进行核销处理时,仅口头向总经理汇报,未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8)申报会计师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发出商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关注存货跌价准备会计政策披露不充分情况;按照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执行程序,获取查询市场价格信息的审计底稿记录不充分。二是未见库龄超过1年以上发出商品及其未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分析程序;未见对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商品回函金额不符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EricssonAB公司发出商品回函结果记录错误。

(9)发行人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未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在生产成本、研发支出、管理费用项目间进行划分核算。

(10)申报会计师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2020年度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程序中未见对期后凭证跨期情况进行检查。

飞南资源

现场检查发现:

(1)危废领用未严格按先进先出法核算。发行人核算付费危废成本时,未按危废入库时间先后顺序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而是根据危废堆放仓库,按各个仓库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

(2)约当产量计算错误。发行人电解车间2020年12月成本核算中,由于电解铜产成品含铜重量存在错误,导致在产品折算系数有误。此外,在熔炼车间分摊粗铜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时,在产品按照所含金属量确定约当产量,完工产品按照毛重确定约当产量,两者口径不一致,导致在产品少结转成本,完工产品多结转成本。

(3)原材料混合堆放。一是不同品位含铜物料混合堆放,包括广东飞南部分高低品位铜粉混合堆放,江西飞南部分铜粉存放在危废仓库并标有“危险废物”标识。二是发行人4个危废仓库中的危废均未区分收费、免费、付费采购方式,处于混合堆放状态。

(4)原材料账面记录品位与实际不符。广东飞南湿法车间2020年12月底、2021年6月底盘点化验对比表显示,部分账面记录为高品位铜粉、粗杂铜的相关指标均未在相应高品位区间内。

(5)对同类存货核算标准不同。发行人制砖车间、子公司江西飞南的制砖车间、子公司江西兴南对原材料铜粉品位区分、领用是否过磅称重标准不一致。此外,发行人烘干车间在领用原材料危废时未过磅,而是根据危废领用后产出的烘干泥,抽样确定重量,再根据公式倒算危废领用量。

(6)2021年末发行人聘请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参与存货盘点,检查组发现盘点数与账面实际差异率为4.29%。

(7)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西兴南部分存货盘点不规范。一是江西兴南确定的2021年年中存货盘点基准日与实际执行盘点日期不一致。二是江西兴南对于2021年6月17日至21日转运至江西飞南的926.66吨半成品吹炼渣、2021年6月21日存入江西飞南的202.63吨原材料铜精粉均未进行实地盘点,而以上述吹炼渣转运时的过磅重量、铜精粉入库时的过磅重量作为实盘数。

(8)发行人收费危废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发行人在收费危废烘干烧结等环节领用危废出库时确认收入并分摊烘干烧结、制砖环节的成本,存在所领用收费危废未完成处置就提前确认收入、已处置的危废未分摊投炉熔炼环节成本情况。

(9)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摊销核算不正确。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部分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将相关建筑工程建设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未按规定计入“在建工程”。

(10)发票内容与其他记录不一致。江西飞南2018年向赖东升等人采购铜泥发票显示所采购货物与江西飞南第1449号凭证中采购发票显示货物和报价单显示所采购货物不一致。

(11)2018年至2021年发行人销售、收款、采购、付款账面金额与部分客户、供应商反馈情况存在差异。

(12)发行人存在信息披露错误,包括危废收集重量计算有误、咨询服务商所涉及危废重量有误等。

东岳机械

现场检查发现:

(1)根据申请文件,2022年发行人贸易商销售金额大幅增长,主要系对临沂麦德姆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生产线完成了验收,确认收入2,796.46万元。临沂麦德姆系发行人实控人孙京慧配偶的堂妹控制的企业,且该公司的银行账户UKey存放于发行人财务部。

(2)发行人个别订单的终验日期与末次发货单日期间隔时间较长,如丰县凤鸣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确认收入3,217.70万元,收入确认离末次发货时间为19个月;此外,部分客户验收单无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3)发行人财务处存放实际控制人家族亲友及其控制公司的银行账户UKey。

索迪龙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报告期内在直接与间接人工归集与分配方面存在定额工时数据不准确、员工内介费归集不准确的情形;在成本核算方面存在未设置定额工时复核流程、制造部未保留各产品车间现场作业票历史记录等情形;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方面存在劳务外包费用分配不准确、供劳务外包与委托加工供应商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分配不准确的情形;在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方面存在备用金、保证金管理不健全、部分管理制度缺失以及现金管理与发行人制度不符的情形;还存在房屋建筑物的入账原值未经最终财务决算以及危废处理费跨期处理影响报告期利润的情形。

(2)发行人为欧姆龙提供受托加工业务所采购的原材料未区分只能用于其生产的“核心件”及可用于其他自有产品生产的通用“共耗料”,相关“核心件”未按净额法核算;发行人受托加工业务的收入成本净额法抵消计算不准确。

(3)发行人存在2019年期初存货确认不准确,2019年1-6月存货核算不准确,存货二级明细列示不准确的问题。

(4)发行人从欧姆龙采购的长期未使用原材料/半成品减值计提不充分,超订单生产半成品与成品和超有效期部件未减值计提。

(5)发行人来自欧姆龙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向欧姆龙的采购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较大,发行人对欧姆龙构成一定的业务依赖,发行人未说明受托加工业务的具体运作过程。

(6)保荐人存在对霍尔倍德和陈生平资金流水核查程序不到位、对陈生平担任霍尔倍德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原因核查不准确、保荐工作底稿中未包括关键主体银行流水核查情况等情形。

(7)申报会计师执业质量存在函证数据和合同履约成本审计调整存在错误、对发行人出纳人员核查识别程序不到位、对霍尔倍德和陈生平资金流水核查程序不到位、审计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的情况。

(8)发行人律师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书中完整披露发行人历次业绩对赌情况,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租赁房屋的合同备案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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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发现: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超过350起工伤事故且多项涉及调解事项,2016年12月还曾造成1人死亡并被处以20万元行政处罚罚款。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对相关安全生产的风险揭示披露不够充分且不具有针对性。

(2)发行人报告期存在通过子公司签署无真实交易背景业务合同取得银行贷款行为。截至申报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上述部分银行贷款尚未归还完毕;申报基准日后,发行人与子公司之间仍然存在通过签署无真实交易背景业务合同取得银行贷款行为。对于上述贷款行为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

(3)未准确披露2018年度第五大供应商信息。发行人有两家供应商池州市安安精工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安精工)和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安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同为刘沛峰,未合并计算采购金额导致发行人2018年第五大供应商披露不准确。

(4)未准确披露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税前利润的影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七、报告期内主要税收政策、缴纳的主要税种(三)税收政策变化对经营成果的影响2、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税前利润的影响”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1,354.47万元、1,576.18万元、1,667.78万元,该披露金额为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金额的计算基础,导致发行人税收优惠金额披露不准确。

(5)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不完整。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抵押信息未在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注进行披露。发行人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五“49.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50.外币货币性项目”未披露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两个报表日的具体情况。

(6)部分采购及销售环节的穿行测试流于形式:销售与收款循环抽取的发货单不完整,保荐机构工作底稿中未保存原始运输单据;采购与付款循环未核查发行人原始采购订单。

(7)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核查不完整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元及其妻子张梅珍存在较多银行账户未打印情况,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杨璟在职期间的银行流水未完整纳入核查范围,核查账户及期间不完整。

(8)对研发费用执行控制测试及实质性程序不到位:未对发行人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获取内部控制有效性等情况的证明文件,未执行恰当的程序检查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范围是否恰当、是否与相关研发活动切实相关。

(9)与客户、供应商等进行访谈时,存在发行人代表人员同时参与访谈的情形(部分发行人代表在访谈记录上签字),无法有效证明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尽职调查的独立性。

(10)针对安全生产事项,在首次申请文件中未结合发行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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