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机会是对签了附加合同的房产买受方而言的。假如新业主购买房产没有相应的附加合同,没有约定“平等机会”,开发商对二者的卖价可以不同。
上述解读的合理性在于,假设买方按500元/月租用了十年,十年后转为按10万元购买车位,对卖方也是公平的,因为卖方已经收了前十年的租金,而买方仍需付原定的价款且所购买的车位使用权短了十年,可补充卖方占用资金的合理收益。
至于十年过去了,考虑通胀的因素,原先定的月租或车位价格合不合理,需不需要调整,双方是可以讨论的。一个参考是,如果市场月租金基本未变,车位价格也应该基本不变。
各位帮忙支个招:十几年前购房时有个附加合同,规定我可以10万元买一车位,这个购买资格没有期限,十几年过去了,现在车位卖30万,还有大量车位在卖,对方想撕毁契约。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