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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退出观望: 这个平等机会怎么理解?现在售价三十万了原客户还按10万购买算平等机会吗?//@退出观望:回复@仓佑加错-Leo:“保证买受人有租用或购买至少一个车位的平等机会”,这里租用或购买的选择权在买方,保证的是买受人至少有一个车位可用,且可理解为这一保证是长期的,即买受人既可以租用 ,也可以购买,也可以在租用若干时间之后购买,并未限定购买期限。这一长期期间应解读为房产使用权期间。
       上述解读的合理性在于,假设买方按500元/月租用了十年,十年后转为按10万元购买车位,对卖方也是公平的,因为卖方已经收了前十年的租金,而买方仍需付原定的价款且所购买的车位使用权短了十年,可补充卖方占用资金的合理收益。
       至于十年过去了,考虑通胀的因素,原先定的月租或车位价格合不合理,需不需要调整,双方是可以讨论的。一个参考是,如果市场月租金基本未变,车位价格也应该基本不变。
引用:
2020-01-07 11:37
各位帮忙支个招:十几年前购房时有个附加合同,规定我可以10万元买一车位,这个购买资格没有期限,十几年过去了,现在车位卖30万,还有大量车位在卖,对方想撕毁契约。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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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观望2020-01-07 14:40

平等机会是对签了附加合同的房产买受方而言的。假如新业主购买房产没有相应的附加合同,没有约定“平等机会”,开发商对二者的卖价可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