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刚/缴文超】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六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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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强调健康险回归保障,鼓励发展长期医疗险和提升健康管理服务,丰富健康险供给,同时不再限制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展业,有利于健康险市场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主要有六大变化:

变化一:强调健康险保障属性,限制护理保险理财化。新增“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鼓励丰富健康险产品供给,提升保障覆盖范围和产品性价比,降低保险消费者保费负担。同时明确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且生存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进而限制了将护理险做成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可能,进一步引导行业回归保障。

变化二: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险,同时提升健康管理服务供给。在健康险保险中新增医疗意外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与财险行业的医疗责任险类似,鼓励人身险公司参与社会治理,减少医患纠纷。强调“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并将健康管理服务成本分摊上限从12%提升至20%,有利于扩大健康管理服务供给,促进“保险+服务”模式的发展。

变化三:不再限制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销售健康险产品,健康险销售渠道有望拓宽。此前,保险公司不能在医疗机构展业,本次解除该限制,有利于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更好地提供医疗服务,不过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我们认为,未来保险公司有望将医院、药店等医疗机构发展成为新的销售渠道,由于医疗机构的消费者对健康险和健康服务有较大需求,这或将成为健康险市场新的增长极。下一步,监管可能会对保险公司驻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细化相关政策,避免出现各种销售乱象。

变化四:限制捆绑销售、调整犹豫期和等待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健康险时,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条款约定除外),这一调整对消费者至关重要。由于健康险件均保费较低,消费者在购买保障型产品(健康险)时经常会被搭售偏储蓄型的产品,导致保费负担加重,限制捆绑销售后有利于消费者更加注重健康保障,也有利于保险公司提升保障型业务占比,但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费规模。另外,将长期健康险犹豫期下限由10天提升至15天,明确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

变化五:鼓励发展长期医疗险,明确费率可调整。由于近年来疾病谱、医疗技术和诊疗费用变化较快,保险公司经营长期医疗险面临较大风险,导致部分公司对长期医疗险敬而远之,本次明确费率可调整,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大长期医疗险开发和市场投放,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为消费者提供更具性价比的医疗险产品。但同时也要求“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即保险公司调整费率需有足够的合理性,不得随意调整。

变化六:要求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推动健康险业务专业化发展。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业务应当成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健康险公司除外),同时新增要求建立健康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且需配备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目前寿险公司既经营寿险也经营健康险,但由于健康险较为复杂,与医疗产业结合较为紧密,在产品开发、承保、理赔等方面都需要很强的专业性,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将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经营健康险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有效促进健康险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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