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价值》——价值并非界定财富的充分条件

发布于: 修改于: Android转发:0回复:0喜欢:1

节选自《货币价值——国民财富的保有形式与经济危机》 作者范勃先生@有智思有财

~~~储蓄本身并不造成经济危机,没有恰当的财富保有的形式,或争相改变财富的保有方式,才是造成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的根源所在~~~

□市场经济的特点,就是各生产要素中的个体依其产出率(价值)参与分工和生产,整体却依其稀缺性(价格)对产出品进行分配。正是这个物以稀为贵和价高者得的市场法则下的价值悖论,打造出效率与公平的双刃剑。□

价值并非界定财富的充分条件

门格尔认为,财富是可以产生收益的财货。而“一物要成为财货,换句话说,一物要获得财货的性质,必须具备下列四个前提:

(1) 人类对此物的欲望;

(2) 使此物能与人类欲望的满足保持着因果关系的物的本身属性;

(3) 人类对此因果关系的认识;

(4) 人类对于此物的支配,即人类事实上能够获得此物以满足其欲望。

这四个前提必须完全具备,一物才能成为财货。假如缺少任何一个前提,一物就不可能获得财货的性质。一物在既已具有财货的性质以后,假如它又失去这四个前提中的任何一个,则此物又会立即丧失财货的性质。”故而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阳光、空气、水,因为既不可能带来收益,人类对它们的效用更是缺乏足够的认知,自然不能称之为财富。

瓦尔拉斯认为“所谓社会财富,我的意思指的是只要是稀少的、不论是物质或非物质的一切物质(是哪一类物质,在这里无关紧要)。这就是说,它一方面对我们有用,另方面却只能以有定限的数量供我们利用。”如果按照这个定义,财富不仅是稀少的,并且“只能以有定限的数量供我们利用”。这种财富观必然严重阻碍人类财富的积累,如果将这种财富观扩展到价值或效用,则危害更大。

伟大的经济学家们可以这样轻描淡写地,仅凭一个定义便限制了人类财富的增长,然而事实上,稀少的仅仅是货币而已,而所谓收益却也恰恰是由可以换得的货币衡量的。即使没有瓦尔拉斯所理解的这样极端,由于对财富这个概念的“俗见”——显然已经不仅仅是重商主义所特有的观念——是与货币化及价格(被称作交换价值的稀缺),而不是价值(效用)相关联的,所以人们并不把水、空气、阳光这些效用巨大却因稀缺性极差而无法货币化的资源,当作财富。

魁奈称:“所谓商品财富,我们指的是依照构成其出售价值的价格与货币相交换的东西。财富只有在其所有者能够出卖它,购买者需要它时,才是可售卖的财富和商品财富。因此,不是所有财富都是可售卖的财富。我们呼吸的空气,从河中汲取的水,以及所有类似的福利,或者数量充裕并属于一切人所有的财富,它们都不是贸易的对象。这是福利,不是财富。”

萨伊在讨论何为财富时提出:“如果我们肯费点心机研讨在人类所过的生活是社会生活的场合下叫做财富的是什么东西,我们就将发现财富这个名词是用以称呼具有内在价值的许许多多东西,例如土地、金属、硬币、五谷、织品及其他种类的货物。当我们把它的含义扩大,也把土地债券、汇票、支票、期票等包括在内时,这显然是因为这些东西意味着支付有价值东西的缘故。事实上,没有实际的内在价值的东西的存在,就没有财富的存在。”

接下来,他使用传统经济学惯有的逻辑方式得出结论:“财富和上述价值成比例;组成财富的价值的总计越大,财富便越大;组成财富的价值的总计越小,财富便越小。”

从逻辑上讲,“没有实际的内在价值的东西的存在,就没有财富的存在”和“价值的总计越大,财富便越大;价值的总计越小,财富便越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正如我们前文所讲,价值针对的只是供需关系中需求的部分,所以它只是构成价格或所谓的交换价值和财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货币经济下,亚当·斯密所关注的“可以交换到大量的其他物品”的要求,是通过货币实现的,故而商品相对于货币的稀缺度所决定的货币化能力,才是财富或者说是“社会的财富”的决定者。而萨伊所提到的土地债券、汇票、支票、期票等形式恰恰是货币化的财富形式,并且他在列举其他财富形式时,用到“货物”这个概念,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说明了货币化能力才是人们谈论财富时最核心的关注点。其他许多经济学家,也都不约而同地将财富,直接定义为了交换价值。如弗里德里希·李斯特说,“财富,那就是交换价值”;奥古斯丹·古诺称,“为了形成能为人理解的理论,我们应该使财富一词的含义与交换价值一词所含有的意义完全相同。”约翰·贝茨·克拉克认为,“所谓财富,是指那些物质的、可以转让的、数量有限的人生幸福的泉源。”而就像斯蒂格利茨所说的那样,亚当·斯密所谓的“交换价值”,明显只是价格的别称而已。

显然,尽管这些经济学家所处的时期、国家和学派各不相同,但财富是交换价值,而不仅仅是价值,它是与货币化和稀缺密切相关的,已经成为了经济学的公理。在这一点上,我们尊重这一共识。然而,我们同时必须强调的是,不稀缺,不能货币化,无法构成财富,并不能等同于没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