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多元场景应用 释放公共数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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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瑞联资信平台微信公众号

引言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是打造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但我国的数字经济还存在大而不强、快而不优的问题,巨大的公共数据资源未被有效利用。目前各地市在保障数据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公共数据的应用场景,以期最大化挖掘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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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内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此外,根据《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提出的“数据主体”(是指相关数据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知,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也可以成为公共数据的组成部分。总结各省市出台的公共数据相关管理办法和条例,我们将公共数据定义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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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相关政策

我国对于公共数据开放的相关部署起始于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 号),将“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作为主要任务之一。公共数据开放被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之后多项政策发布,力图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开放体系和平台网络。

图1 公共数据相关政策

资料来源:瑞联平台价值研究院整理

各省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指导思想,积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工作,陆续出台涉及公共数据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夯实公共数据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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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分级开放共享

《数据二十条》提出,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保障公共数据供给使用的公共利益。

根据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层面发布的有关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政策和管理办法,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共享、有条件开放共享和不予开放共享3类。

对于涉及公共卫生、民生保障、文化教育、气象服务、生态环境、交通出行等与民生和城市治理相关的公共数据资源应优先考虑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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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应用案例

数据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新质生产要素,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加快数据资产化。评估机构应加紧探索适应数据资产的评估方法和理论,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结语

公共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目前各地市在交通、医疗、金融等领域积极开展实践,形成数据产品服务于政府决策和公共服务,但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仍处于初级阶段,未来随着数据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体系的完善,将涌现出更加丰富多元的创新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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