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车车位是否可以安装充电桩?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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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来越多的新能源汽车涌入千家万户,如何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便捷充电,这一问题变得愈发重要。尤其是在家门口的充电需求,集中管理、有序充电成为不少车主的理想追求。

据报道,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业主何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的诉讼请求。
到底是什么情况,我们一起看看!

基本案情

何某1与何某是父子关系。何某1就小区院内停车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关租赁协议。何某就小区院外新能源停车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关租赁协议和充电设施安装及安全使用协议。

但何某认为租赁的新能源车位离家较远,所以在租赁期内未安装充电桩,到期后也没有再续租。后何某把新能源车停到何某1在院内的油车停车位上,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在其油车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小区规划,从加装充电桩的安全性、变压器容量等因素考虑,物业公司已经协调相关部门在案涉小区的1号楼、2号楼、3号楼外区域设置了新能源车位并增容了变压器,也就是何某1租赁的新能源车位所在区域,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停放并配合加装充电桩,因此院内油车车位不再允许加装充电桩。

法官现场勘验了案涉小区以及油车车位和新能源车位情况。新能源车位在院外较空旷区域,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情况占比高,但停车空间密度较院内稀疏很多,该区域增扩了变压器,除拥有汽车专门的进出口外,与小区之间亦有通道方便业主直接步行进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给居民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提供便利,有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小区管理的同时要把生态和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合理安排统筹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对于是否允许在院内停车位上加装充电桩,还要根据双方所主张的利益性质,考虑最大利益和最小弊害加以权衡并取舍,才能更好地实现物尽其用、绿色使用。

物业公司单独划分新能源车位,做了多种安全保障且未远离生活区域,既保障了周边居民安全,又满足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何某在已经租赁新能源停车位的情况下,以院内停车位离家更近为由,拒绝在新能源车位加装充电桩并要求在院内加装,势必会增加物业公司的管理难度,也容易诱发业主选租充电车位却不充分使用的行为,长此以往,弊大于利,不应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最终法院驳回了何某要求物业公司加装充电桩的诉讼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认可判决结果。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施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具体而言,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在着手开展民事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自己的相关信息;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规避法律、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等等。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的内涵包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两项。这里的“节约资源”即合理且有效率地利用所有相关财产或资源,将因此产生的一切成本和收益纳入考量,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或社会财富最大化。民事主体在行使其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权利时,应当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使有限的资源在一定的范围内物尽其用。同时,民事活动还要与资源、环境相协调,有效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

在社区充电的场景中,实现统一规划新能源车位、集中管理充电桩,构建安全、舒适、便捷的生活品质是共同的追求。

居民小区充电桩安装运营必须要把生态和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业主的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做到全盘考虑、集中服务,提升新能源车位使用效率。

来源:通州法院